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对于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为了更好的建设和发展,征收土地成了国家现在大力开展的项目。而在征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法律也必须在不断更新中才能约束类似问题的出现。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就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所制定的。接下来,就让的我们带您详细了解相关知识。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出台的相关制度来制定的。国土资源部在通知中强调,在量化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时,要逐步引入中立的中介组织对被征地土地进行评估。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际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征地的有序进行,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这是专门针对征地纠纷而设立,通过专门手段解决争议,所以将比一般行政行为更具有公信力。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一个更具专业化的诉求渠道和司法制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丢失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丢失怎么办?很多人在购房的时候十分重视房产证而忽略了土地使用证,其实这是不对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是房子的一个重要证件,购房者应该妥善保管,一旦丢失,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就不能完成二手房正常过户。现实中,人们将土地使用证丢失的情况也不少,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丢失怎么办?...


·分户了能继承土地使用权吗
      分户了能继承土地使用权吗只要承包期未满,只要继承人属于农业人口,就可以继承。不管是否分户头,都不影响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但属于跟财产相关的权利。土地继承与其它财产的继承权是相同的。1、草地是不能继承的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草地是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其...


·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是什么意思? 在您购置房产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后,房产证上表示的土地使用类型为出让使不少人感到疑惑。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给您整理了一些资料,给您参考一下。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现在很多农村的农民都不再务农,而是选择到城里打工。如果不打算住以前的房子的话,可以将其转让,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转让出去。双方会签署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不具备转让条件而签署合同的话,转让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下面...


·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申请书的范文 临时土地使用证就是工程建设期间,因为工程变更,地质滑坡,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审批必须要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也就是指工程建设和进行地质勘探需要用来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看着勘探完成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的土地。临时土地使用...


·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所有?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用地需求越来越大,近年来,征地拆迁越来越频繁,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征地拆迁过后赔偿的安置费应该归谁所有呢?是集体还是个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款归谁的问题做出如下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一、征地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


·土地使用证能不能公证?
      土地使用证能不能公证?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需要进行公证,如房产公证、遗产公证等等。公证可以为其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律凭证,当需要证明或者其他情况的时候,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增加法律效力。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能不能公证?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进行解答吧。一、...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解释是怎样的?《土地管理法》 1、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2、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征地补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各地政府都可以根据规定,征收使用权属于公民的土地,为体现公平,在征地之后,需要支付征地补偿。我们知道,征地补偿的金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长沙市立法机关为了能更好的约束行政机关的补偿行为,制定了长沙征地补偿条例。 一、长沙市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