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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类型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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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类型都有哪些男女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的,多数都是构成了非法同居关系,当然也有少部分是属于事实婚姻。那对于新婚姻法非法同居一般有哪些类型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新婚姻法非法同居的类型都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如此区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与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因此,在我国现行法上,非法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两类。
  二、非法同居的财产怎么处理
  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同居持比较宽容的态度, 只要同居者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 法律一般不干涉, 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 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对非法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空白。这一问题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 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 比较模糊。我觉得应该在婚姻法做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权属就应当按照民法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则来划分, 即根据财产的本来权属或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否则的话, 等于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同居期间的共同所得应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区别, 这种共同所得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共同生活, 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 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 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才能构成共同所得, 否则只能视为个人所得。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 从理论上讲, 应属于按份共有。对于个人所得的财产只能归一方所有, 解除同居关系时, 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间另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尽了较多义务, 但没有经济收入或收入很少, 解除同居关系时, 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对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就财产归属与分割所作的约定, 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一般应予认可。主要也就是当事人是否有配偶的问题。而要是有配偶的一方由于他人非法同居的话,那此时是会构成法定过错行为的,夫妻之间因此导致离婚的,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是需要作出离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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