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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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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一些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经常会跑冤枉路。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实践中,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呢?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二、哪些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长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2、由于近年来劳动仲裁案件较多,仲裁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经常会出现超出审判期限的情形。
  
  劳动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这种情况的案件仍有可能不予受理。
  
  我们就为您整理到对此。此外,您还应该要知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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