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很有利的制度,但实践中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是很严格的,要是没有达到规定的条件标准,那自然就是不会被判缓刑。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究竟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适用缓刑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适用缓刑制度,除满足积极条件外,还要满足其消极条件,即不能适用缓刑的条件,具体来说:
  
  (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2、认定适用缓刑制度要注意,同一犯罪中,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
  
  (1)过失犯罪相对于故意犯罪要优先考虑。
  
  (2)少年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要优先考虑。
  
  (3)轻微性质的犯罪相对于严重性质的犯罪优先考虑。
  
  (4)从犯、胁从犯相对于主犯优先考虑。
  
  (5)中止犯、预备犯、未遂犯相对于既遂犯要优先考虑。
  
  (6)积极赔偿的相对于消极赔偿的要优先考虑。
  
  (7)刑事诉讼一开始就认罪并始终认罪的相对于时供时翻的优先考虑。
  
  (8)自首立功的相对于被迫认罪的要优先考虑。
  
  (9)无前科的相对于有前科的要优先考虑。
  
  (10)社会影响小的案件相对于社会影响大的要优先考虑。
  
  二、如何认定适用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这是由相关法律统一作出规定的,因此法院或者审理案件的法院是不能自己确定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而需要注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什么?相关规定有哪些
      生活中我们都会听到警察是人民的公仆等,但是我们也常常会在电视上看到或者是现实中也可能遇到,某些官员利用自的职权而徇私舞弊。那么我们国家对于产生这些渎职现象怎么解决呢?下面我们就带您来学习新刑法渎职罪包括什么内容。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


·一,第二次醉驾在判刑时会加重吗?
      一,第二次醉驾在判刑时会加重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醉酒驾驶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处1-6个月的拘役;另据“醉酒驾驶有关司法解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从重处罚。二,醉驾的规定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哪些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哪些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一、哪些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1、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


·盗刷一千信用卡拘留什么后果
      盗刷一千信用卡拘留什么后果盗刷他人信用卡,是盗窃行为,一千元以下还没达到追究盗窃罪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伪造信用卡的,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比如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二、盗刷立案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了。此外,除...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何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何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满足以下要件就会构成聚众斗殴罪:(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个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


·贩毒的标准多少会追究刑事责任?
      贩毒的标准多少会追究刑事责任? 一、贩毒的标准多少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


·关于虚假诈骗罪该怎么界定
      世界上很多人都想走捷径,但大多数人都是走上犯罪的道路。近期出现了很多的网络诈骗案,稀奇古怪什么都有。那么关于虚假诈骗罪的界定和惩罚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关于诈骗罪的具体判定。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


·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一、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什么? 拘留时间增加的规定是: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过审查认为...


·玩忽职守罪办案程序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办案程序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办案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需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卷宗材料、法律文书齐备的,及时移送公诉部门。 3、公诉科受理案件后,需对案件...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犯罪都会侵害一定的法益,对社会造成危害。我国属于禁枪的国家,不允许私人持有武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的,很可能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既然构成了犯罪,那肯定是要对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不过一般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处罚是怎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