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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原告只有转账凭证,即便在转账时附言“借款”,还需要对借贷关系进行相应的举证,比如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否则,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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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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