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的法人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审计的,要随机确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并责令被执行人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关于审计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审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如果没有,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拒不提供、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审计资料,阻挠审计人员查看业务现场或者有其他妨碍审计调查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