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对于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建立的关系叫做劳动关系,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了,而且劳动关系还要分种类的,那么到底劳动关系种类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劳动关系的种类包括哪些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而且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还有一种派遣劳务人员或借用人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是它们相联系的一面。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对于劳动关系种类,从文章中我们知道,劳动关系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来分,种类就会不相同,具体可以按照四种标准来划分劳动关系的种类,具体是哪四种,文章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任何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单位倒闭补偿员工要提供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我们您都知道在工作之前基本上都是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保障我们工作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明确的规定了。对于现在单位倒闭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单位倒闭是要对员工进行补偿的。那么单位倒闭补偿员工要提供劳动合同吗? 一。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


·一、员工工伤认定有没有误工费?
      一、员工工伤认定有没有误工费?员工工伤认定是有误工费的,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索赔。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二、误工费赔偿标准:1、误工费是...


·河南省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是我国人口大省,劳动力资源丰富,由于一些小企业管理不善,工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规定,工人遭遇工伤后,应该由企业在一个月内提出工伤认定。通过工伤认定的结果来确定赔偿金额,那么河南省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具体做个了解。 一、河南省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1...


·2023拖欠工程款如何办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


·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即劳动者因工而受的伤,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工伤的范围,法律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范围究竟是什么呢?此外,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工伤又有哪些主要种类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范围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


·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
      职工在工作场所发生人身伤害的,一般属于工伤,为了明确工伤等级,职工需要向当地劳动保障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受理后,劳动保障机构会展开调查,查清职工受伤过程,判断是否构成工伤。那么,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讲一讲。 一、工伤认定终止承租的情形包括哪些? ...


·屋面工程质量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在所有工程中,屋面工程是最重要的几个工程类型之一,由于它的重要性,所以对于屋面工程的检验力度也是比较的大的,而且国家为了强化屋面工程的工程质量,所以对屋屋面工程的质量规范做了多次的修改,下面给您介绍一下屋面工程质量规范2017的主要内容是什...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怎么赔偿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


·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一、疫情期间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劳动者有拒绝的权利,但特殊行业除外,如:口罩、防护服的生产企业,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同时,根据...


·新员工签合同入职注意什么?
      职场是一个很复杂的地方,因为我们需要一直面对形形色色的人,而且我们还处在一个对于我们自己来说全新的地方。而新员工刚刚踏入社会,对于入职注意什么和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也是不怎么清楚。对于这点,下面我们就为你们详细的说一说。 一、新员工告知 新员工入职时,企业应当告知其工作内容、工...


·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处理
      大多数的农民工因为本身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因而在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时候,可能就不知道要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往往采取的都是一些暴力手段。那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处理比较好呢?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解答疑惑吧。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找哪个部门处理1、最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