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虽然说我们您不能够直接拥有土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人们,可以将土地出租、转让等事情,那么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呢?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做出相关解答。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什么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我们可以知道想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转让这三种方式。没有土地使用权,也就是您常说的没有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上经营做生意是属于违法。同时土地使用权到一定的年限,如果不及时续期的话将被国家收回。
  
  
  
  


·在外地买房子可以上那的户口吗?
      在外地买房子可以上那的户口吗? 1,完全可以的。 2,不同情况的户口投靠及要带的资料如下:(各地略有不同,请以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答复为准)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江西征地补偿新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由于没有公布最新政策,因此,2017年江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和流程仍然沿用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及2015年经过调整后的《江西省县(市、区)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福建省仙游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遇到了政府征地这种情况,对征地补偿的标准是需要做一定的了解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对于征地补偿,我们可能都只是听说过,具体的规定标准是什么并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将为您整理福建省...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解决
      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解决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现代社会,征地补偿是一件十分常见的事情,同时这也是您比较关注的一件事情。您都知道,我国法律对于征地补偿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每一个地方政府对于这个问题都有各自的政策。那么,广东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广东土...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
      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么意思,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在购买房屋后,并不意味着我们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在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到相关国家机关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才能合法的使用该房屋。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也是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证才能正常使用的。你是否知道土地使用证70年是什...


·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 双方都在外地如何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要是想要离婚的话,此时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也有离婚的打算,并且夫妻也能够就离婚的相关事项协商一致,此时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离婚,否则就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那一般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呢?下文中,我们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想离婚去哪起诉离婚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


·最近一段时期,租售同权这个名词刷爆了朋友圈,成为了房地产改革
      最近一段时期,租售同权这个名词刷爆了朋友圈,成为了房地产改革的热门词汇。尽管成都市是租售同权的试点城市之一,但并不是只要租房了就可以享受和购房一样的待遇,需要达到条件才行。那么,享受成都租售同权资格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成都的政策给您做个分析。一、享受成都租售同权资格是什么?具有本...


·林地承包权继承规定是怎样的?
      林地承包权继承规定是怎样的?林地承包权继承规定是林地承包权在承包期有限时间内可以进行继承。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是什么?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公民自然人个人可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是,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享有该项权利。 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国家出让土地使...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甘肃征地补偿时间是什么时候 很多地区都为确保征地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一些列的政策和标准。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让您能够理解支持征地工作。甘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要求的征地补偿标准,并且明确甘肃征地补偿时间,确保补偿款能够按时到位,但是具体的内容如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