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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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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明确的工资标准,同时也缺乏实际工资发放记录。此时依据上述法条处理。如果按同工同酬处理,司法机关一般倾向于认为约定不明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如果劳动关系已经存续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已经发放过工资,则实务中一般会将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标准。对于实际工资发放标准,单位是有举证责任的,因为单位有义务保存工资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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