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如今高档小区都十分重视绿化工程,绿化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小区的形象。通常,建设方会在小区主体工程竣工后委托园林绿化公司开展绿化工程。如果施工单位管理存在漏洞,就容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交付和使用。那么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吧。
  
  一、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哪些?
  
  1、苗木栽植密度过大
  
  苗木栽植密度过大是一个非常普遍和严重的问题。分析其原因为建植绿地时施工方为了突出即时的景观效果,迎合甲方喜欢乔木多的意愿,提高工程利润,而不考虑树木未来多年的生长量和生长空间,一味求多求快,导致当年定植的“小娃娃”树,现在已成长为“青壮年”树,单株树冠面积是原来的几倍,原来较宽敞的立地条件,现在已变成密不透风的丛林。不少树木出现地下根部吸收不到营养,地上树冠接受不到充足阳光雨露,生长缓慢甚至停滞,下部枝条枯黄甚至死亡的现象。
  
  2、植物习性与生境不匹配
  
  有的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没有认真审核苗木清单和施工图纸,不了解工地栽植各品种树木的习性,就盲目施工,由于有的树种不适应当地气候条件,苗木栽后出现生长不良或死亡。如有的工地栽植不耐高温的小叶牛至,在夏季就出现了成片枝叶枯死状。有的植物由于设计时阴阳搭配不当,苗木栽后表现不开花或生长弱小。如将喜半荫湿环境的大吴风草栽植在阳光直射处,苗木出现生长弱小甚至死亡状。
  
  3、忽视排水处理,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在有些地势低洼、土壤板结的工地,出于快捷完工、达到表面验收标准的考虑,一些不负责任或施工经验不丰富的项目经理,未做任何排水处理,就直接栽苗。苗木栽后,遇梅雨期持续下雨,苗木长期受涝,不耐涝的品种由于根系长时间泡在水里,导致根部缺氧腐烂而死。园林绿化树种中大多数树种不耐涝,仅少数耐渍水,如柳树、池杉、千屈菜、花叶芦竹等。
  
  4、完工工地出现土地沉降、裂缝
  
  绿化工程完工后不久,绿地出现沉降、坑坑洼洼、不规则裂缝,严重影响景观效果。反工重新整改,不仅延误工期,增加工程成本,还影响苗木成活率。
  
  5、移栽的苗木质量差,影响成活率
  
  移栽的大乔木,如果是未经苗圃培育3年以上的苗木,苗木吸收根还没长好,没有完全恢复吸收养分和水分的功能,如果再次被移植,苗木很容易死亡,成活率低。另外,如采购的苗为主根长须根少的苗木,一般是在苗圃地生长五年以上或是在山地生长的实生苗,这类苗木没经过断根处理,栽后难发新根,苗木成活率也低,尤其是一些移栽成活率本来就低的树种和一些还没有大面积推广的乡土树种。一般乡土树种应通过苗圃培育3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后,才能移栽到工地上。
  
  6、不注重进土质量或改土质量
  
  在园林绿化施工时,如果不注重进土质量,往往会出现运输到工地上的土壤粘性重。这类土壤的特点,没经过一段时间的风化,土坨很难打碎,栽树时作为回填土,易造成根系与土壤不能紧密接触,种植穴内易产生很多空洞,使部分根系因长期接触不到土壤而产生霉菌腐烂,导致致树木死亡。
  
  二、如何解决绿化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树木过密的绿化区进行间苗和修剪
  
  对建植完工的绿地,如果定植乔木密度较大,应制定乔木间苗计划,并实施修剪管理计划。如有些灌木生长势过强,在养护中不实行修剪管理会影响到乔木的生长。在平时养护中,按计划实施间苗和修剪,达到景观效果持续良好。如原来2—3米的株行距,可从中间移走一株达到4—6米,以后根据生长情况再移植,这将有利于乔木成长为参天大树。
  
  2、合理设计绿化待建项目
  
  对正在规划设计中的绿化项目,根据不同品种生长特性和立地条件,设计合理的栽植密度和苗木规格,不必过于强调移栽大规格乔木,规格稍小的带全冠的乔木不仅可为施工单位节约不少成本,还有利于提高苗木成活率,且配置得合理景观效果也会很好。如果工程中确实需要即时体现绿化景观效果的,栽植大而密的乔木必须提前制定合理的间苗计划和修剪管理计划。
  
  3、把好苗木清单和施工图纸审核关
  
  在开工前,由经验丰富的施工员、项目经理、园林工程师等人认真审核苗木清单和施工图纸,如有不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等立地条件的品种或植物搭配设计不当、苗木规格和树池不配套的(土球与树池比例为1:1.6),及时撰写联系函,提交设计单位和甲方,作设计变更。
  
  4、提前采取措施,将积水问题排除在植苗前
  
  开工前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到现场进行调查,若有地势低洼、土壤板结、排水不良的地段,必须先做好排水设计和施工,再栽苗木。排水措施可采用在穴底铺l0~30cm砂砾,挖暗沟,并抬高栽植的方法。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渍水情况,更要及时开沟排渍。
  
  由此可见,绿化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主要体现在具体施工上,比如苗木种植密度大、植物和环境不匹配、排水不畅、工地出现沉降、苗木成活率差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施工单位合理设计绿化项目、重视苗木的采购质量、对苗木合理修剪、对施工图纸反复推敲等。监理方也应该提高责任,加强对绿化工程的监督。
  
  


·给员工办入职是怎样实行的
      在当今社会中,为员工办入职手续是企业的日常工作,但很多公司都是流于表面形式,从在网上发布的大量劳资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如果用人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能够多做一些其实十分简单工作,将会化解很多后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矛盾。今天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企业给员工办入职是怎样实行的 给员工办入职基本流...


·工伤赔付的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者若是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而经过认定确实属于工伤范畴的话,那此时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情况,申请进行工伤赔付,其实也就是获得工伤赔偿。那具体来说这个工伤赔付的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


·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一、工程合同什么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被隔离的职工工资照发吗?
      被隔离的职工工资照发吗?隔离期照常发工资!意见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各省(区、市)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对新型冠状...


·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一、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


·一、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
      一、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什么? 法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


·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工伤认定应注意什么
      并不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或范围内遭受的人身损害就统统可以认定为工伤,此时还需要经过严格的认定才行。而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后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主张工伤赔偿。究竟工伤认定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条件是什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有那些操作流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权,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审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并向劳动者进行了公证;审查劳动者是否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


·劳务合同单方违约怎么赔偿
      劳务合同单方违约怎么赔偿?劳务合同单方违约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应该以劳务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民法典》以及《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在东莞道滘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 1、申请 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 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有什么后果
      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有什么后果1、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