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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合作的经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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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主播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自行与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主播直播活动的,自助决定直播方式,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多远的,他们之间法律关系也是不确定的,需要根据双方签订协议以及权利义务所安排折射出的关系本质予以认定。如果主播的直播行为受到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的直播时长纪律等方面的约束,但主播是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以粉丝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主播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的,则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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