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协议解除、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不管是哪一种的接出方式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现实中有不少的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负责就是非法的。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虽然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允许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同时将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严格的限制在一个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条件。现实中您常常遭到劳动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满足上文我们提到的条件就是无效的,劳动关系是仍然存在。
  
  
  
  


·一、员工二次入职需要注意什么?
      一、员工二次入职需要注意什么?一般来说,离职员工二次入职不会需要重新面试,但是发放offer环节,一定要走全流程,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能不能设立试用期对于离职再入职员工,对于部门最大的直接的影响就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次数作了...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什么时候结算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二、试用期工资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


·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效是多久
      看具体情况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吗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是因为劳动者上班迟到,或者是因为劳动者没有服从单位的安排加班等等。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可以扣发劳动者工资吗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劳动者的工资,要视具体情...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什么方式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有什么方式发生劳动合同纠纷,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例如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进行调解;其次,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工行为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要求处理;但是这两种方式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


·被判缓刑怎么计算视同工龄
      被判缓刑怎么计算视同工龄?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正常上班,工龄就是连续计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


·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签完了公司没有给我们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发生纠纷以后,用人单位有出示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出示的...


·事实上,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
      事实上,劳动者只要工作了一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年假。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么呢?此外,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没有修成年假,那在法律上,对于年休假应该如何折算成工资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阐述。 一、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是什...


·人防工程如何招标,前期工作是怎样的
      人防工程如何招标,前期工作是怎样的? 一、人防工程如何招标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国家和省重...


·巴彦淖尔市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在工作中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属于工伤的范畴,那么,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其主要依据为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但也并不代表工伤认定结论就是唯一正确的,那么,巴彦淖尔市工伤认定结论有异...


·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如何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来的单位工作,并且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并未表示异议,这就叫做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的事实解除如何解除呢,它与法律上劳动关系的解除有些不同之处,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 2001 年11月26日施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