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而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成本的考虑,未能按照职工的正常工资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选择较低的数额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造成的后果即是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此时劳动者往往会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与之最为相近的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纠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这是该类受理该类案件的首要前提;第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仍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第三,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这也是劳动者在该类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因此,只有在劳动者的起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应予以受理,并根据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处理。

  

    由此可见,只有符合《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要求的单纯的社保争议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畴。不过具体到本案中,被上诉人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景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后,被上诉人淄博大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为上诉人景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并已实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只是缴纳的基数偏低,与上诉人景某某的实际工资数额存在一定差距,从而造成上诉人景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减少。因此,这种纠纷本质上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费基数引发的争议,而该类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1条所规定的这种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则应依法驳回起诉。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无疑是正确的。

  之所以会产生待遇差额问题,是因为有些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与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挂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参保职工而言,如果缴费工资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标准,发生工伤事故时就会产生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可能存在差额的项目主要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何某支付有关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主要包括广东省...


·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或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定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具有确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对被告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认定第三人虞某与某水泥预制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一焦点问题上存在两种的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
      1、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劳动合同订立的技巧
      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 1、 限制性...


·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面临按照法律规定继...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1、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缴纳情况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在劳动者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除非存在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未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条款进行立法干预,那么又该如何认定其的有效性。应当认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欠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已停产、歇业时,劳动债权的优先性如何把握?
      1、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企业在停产、歇业后,存在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且拖欠职工工资、无力清退集资款等费用的情况。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赋予职工社保费用、职工工资、企业职工集资等劳动债权相对于已设定担保的债权的优先性。同时,为维护市场交易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