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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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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甲公司办公室,是孙某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停车处,是孙某某的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停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某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孙某某的工作场所。XX劳动局认为孙某某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系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路线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

  三、关于孙某某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联系关系关系。

  

   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恰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轨制。

  

   假如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前提,违背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立法目的。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时,劳动者能否提起劳动合同诉讼?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所雇用的钟点工因工受伤,雇主能否以双方系劳务派遣关系为由拒绝赔付?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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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 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劳动者休病假不一定处于医疗期期间。有些劳动者医疗期未满,病假已经结束;病假的时间可以比医疗期的期间短,也可以比医疗期长,要看劳动...


·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居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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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时,劳动合同从何时起终止?从做出决议之时?从到工商申请解散公司之时?从在工商办理完工商解散手续之时?从成立清算组之时?从清算结束之时?从与劳动者办理完终止手续之时? 应当结合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在实务中处理这类问题,...


·雇用驾驶员并以挂靠单位名义对外营运,其雇用的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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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到期后未续订的,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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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如果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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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同时,劳动关系具有合意性,是双方行为。故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不可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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