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带给人们生活的便利十分明显,比如网上支付等,但是同时网络也存在着漏洞,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行为,比如网络诈骗公司的出现。那么,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个问题。
  
  一、单位是否能够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诈骗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即按照现行刑法规定,诈骗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二、网络诈骗公司高管进行诈骗是否构成诈骗罪?
  
  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八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其次,诈骗公司的高管进行诈骗行为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肯定是以诈骗罪进行处理的。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向律师咨询。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于进行了相关条例的修整,形成了新公司法,其中主要修改了三个方面。那么,关于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额的最低标准是什么?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我们搜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


·小微企业融资途经主要有哪些
      小微企业融资途经主要有哪些?小微企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很多小微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面临融资的困境,资金是制约其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植力度,运用各种政策,扩宽其融资途径。那么,小微企业融资途经主要有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做个介绍。 一、...


·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含义是什么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当中小微企业的占有量是非常多的,尽管小微企业为各地创造了税收,解决了就业问题,可以说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的。但是受到我国的金融政策的限制,小微企业融资的时候,资金缺口是非常大的,可以选择的方式也非常有限。另外可能还有人不太了解,在我国小微企业融资...


·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公司法是我国市场的主体法,规定了我国公司包括设立和解散的一切活动规范。我国公司的活动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因此公司法需要被正确解读,在解读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例如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主人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范文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转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受让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根据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


·无证驾驶撞死人保险公司赔吗
      无证驾驶撞死人保险公司赔吗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否担责?在现实中争议较多,有的认为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是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


·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一、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


·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否可以
      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否可以?分公司合同转让给总公司执行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和合同相对人协商,并且需要征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什么?
      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险是什么对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有着严格的规定,而且法人在工商局登记的时候,各地的工商局其实都是要严格的审核的。只要依法设立公司法人了以后,就具备一定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汝阳县保安有限公司法人的风...


·验资证明在哪里开,公司注册验资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验资证明在哪里开,公司注册验资证明的内容是什么? 所谓验资证明,简单来说就是验资机构出具的一种书面证明报告。主要的目的就是证明所检验的对象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以此来保护直接关系人的利益。当我们有此需要的时候,就需要到相关部门开具验资证明。那么,验资证明在哪里开,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集体企业改制上市有哪些步骤?
       集体企业是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虽然集体企业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融资难、创新程度低等制约因素也牵绊着集体企业的发展脚步,集体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有很多途径,集体企业改制上市不仅可以扩大融资范围,也能够提升集体企业的整体价值,下面我们将告诉您集体企业改制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