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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的是阴阳合同,现在房子出问题了,哪个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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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规避税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签订两份总房价不一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两份合同约定的不一致,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

  2.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了配合买房人规避税费,会再行签订一份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了用于网签备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受到否定性评价,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和追责。“阴阳合同”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可能引发履行中不必要的纠纷,造成损失扩大,“偷鸡不成蚀把米”。

  3.阴阳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吗?根据《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阴阳合同只是为了谋取私利并非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只能认定阳合同中关于房价价款的部分无效,而其余部分则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阴合同被当作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所以通常被认定有效,如果一方要求继续履行,那么另一方应该履行。这样买方也很难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解除合同。

  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判定?如果阴阳合同对房价价格不一产生纠纷,一般以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般的原则是,合同需要备案,所以以备案的合同为主。但是如果备案的合同并未被履行,而实际履行的合同又有违法利益,那么价格就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其余按照备案的合同约定来,对于备案合同中未约定的,而阴合同中又有相关内容,那么就以阴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两份合同都没有备案,那么就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有的法院是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主,除非有证据表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了避税或骗取贷款等原因签订的虚假价格。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是有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虚假,谁就承担这个责任。

  5.其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以上规定,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同时付款和过户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没有付款或过户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履行。

  6.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买房人和卖房人约定付款之后交付房屋的,在买房人未按约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卖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因此,本案导致房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的责任不在于卖房人,买房人无权要求卖房人交付房屋,更无权要求卖房人赔偿所谓迟延交房的损失。

  7.二手房交易中签订的阴阳合同,往往不会被法律认可。所以一旦产生纠纷,不一定要得到法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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