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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同意,法院就一定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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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而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无法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2、最近青岛一对90后夫妻刚生完孩子就不想过了,她说离,他说离就离!

  按说可以轻松结案了,没想到法官判决不!准!离!判决书顺带也成了网红…

  这起案件中,原告、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按说没啥可聊的了。但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二人有恋爱两年的感情基础,2017年5月生了一个女儿,所有矛盾都是因孩子和家庭琐事引起的,要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事,还真没有。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虽然结婚时间不足一年,但结婚前经过了长时间的恋爱 ,双方互相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较好。

  

  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亦属夫妻相处中的正常现象,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宽容,不计前嫌,妥善沟通,婚姻关系可以维持。

  

  原、被告现在正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在从个人向父母转化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双方应正确面对这些问题,互相体谅、互相帮助,共同将自己融合到新的家庭生活中。

  

  若遇到一些问题、发生几次争吵就轻易离婚,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任,本院不愿看到一对恩爱的年轻的夫妻劳燕分飞,更不忍看到一个嗷嗷待哺的幼儿失去父母。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且被告离开法庭后又回来与原告自行调解,说明双方都有和好的意向,也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

  

  因此,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请,在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3、案例二:游某1与曾某因在福建打工,于2002年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广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游某2。婚后,曾某一直在娘家带小孩,游某1外出务工,双方因常年分居,游某1结识其他异性并共同生活。游某1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游某1与曾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儿子,婚前有了充分的了解,建立了夫妻感情,且夫妻感情较好。游某1因常年在外地务工且与曾某常年分居,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游某1要求与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游某1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双方离婚。理由是:双方已分居长达7、8年之久,偶尔有联系也是因为小孩的问题;双方也曾经协商过离婚,在2012年之前给了5万元给被上诉人曾某,但是被上诉人曾某始终拖延,拒绝离婚。

  被上诉人曾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婚生子游某2由其抚养,上诉人游某1承担抚养费;因上诉人游某1有婚外情,导致其精神受损害;同时儿子一直由其抚养欠下了债务,故上诉人游某1应赔偿其10万元。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其不同意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就子女抚养、财产问题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被上诉人曾某二审中虽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是在满足其条件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而上诉人游某1明确表示无法满足被上诉人曾某的离婚条件。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二审调解不成。被上诉人曾某不同意在抚养费及赔偿金额未达到其条件时离婚,应视为其不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故对上诉人游某1关于应当判决离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4、案例三:,阳某与周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已生育一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以及夫妻感情。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阳某身患多病,周某理当给予阳某治疗和关怀,周某应当念在夫妻情分和小孩的面子上,消除怨恨,帮助阳某早日康复。阳某、周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其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相互尊重,彼此信任,相互沟通,重新建立一个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还是可以实现的,故本案不宜判决离婚。

  周某上诉,称阳某一审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答辩同意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在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驳回阳巧生的诉讼请求与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离婚自由原则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条是针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规定。本案中阳某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答辩同意离婚是附有条件的,双方均要求抚养婚生小孩,而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更有利于子女的某康成长。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但离婚并非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其本意是给予改善双方夫妻关系的时间和机会,并无不当。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5、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新证据且同意离婚,故本案应当判决离婚,因被上诉人同时要求上诉人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而其在一审中并未提起反诉,现双方又调解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6、案例四: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长时间恋爱,双方积累了稳固的感情基础后于××××年办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感情很好并生育了四个女儿,植某1虽时有抱怨没有生到儿子,但双方都有一定年纪,只要能好好照顾教育女儿,女儿们会孝顺父母,双方矛盾也可以化解。双方一直外出打工,双方感情仍在,不存在性格不合的问题。原审法院判决准予黄某与植某1离婚,三个女儿全由黄某抚养(四女植某3已经送给他人抚养),且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黄某认为,双方还有感情,生不到儿子不至于拆散家庭。黄某在一审中说双方感情不和,是因为植某1两次起诉离婚,黄某考虑到能把所有问题(包括女儿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以及补偿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为成全植某1才作出违背意愿同意离婚,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一审判决不利于黄某日后生活,黄某婚后户口已迁出娘家,与植某1共同生活了二十年,按风俗已无回娘家居住生活的可能。由黄某独自抚养三个女儿,居无定所,作为家庭的生产资料田地、山场,原审法院并没有作出处理,黄某没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其外出打工需照顾三个女儿生活起居、读书学习,实在有心无力,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只有完整的家庭,才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因此,黄某与植某1双方仍存在感情,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能继续维系,能共同经营好家庭,抚养好三个女儿。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植某1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

   二审法院认为,植某1与黄某是自愿结婚,且已生育了四个女儿,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女儿,和睦生活。但双方自2013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分居生活。植某1于2015年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见好转,继续分居分食,互不来往,在植某1第二次起诉离婚后,黄某在答辩状中亦表示同意离婚,因此,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因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植某1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生活之可能。故黄某主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理据不足,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

  7、某二审裁判,上诉人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当事人婚姻基础较好,亦未有原则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或者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准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上述情况,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当事人系婚姻危机而非婚姻死亡。原审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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