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关系的一方能作为另一方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保险受益人的种类:

  1)法定受益人与非法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

  上述分类,是根据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例如,依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也是法定受益人,当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享有受益权。此外,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为法定受益人。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生存,则被保险人对保险金有请求权,这种权利是因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依附性决定的。但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而放弃。指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有权指定者”的意旨所确定的受益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其它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指定受益人。

  2)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

  依据受益顺序,可作如上分类。如同中国《继承法》,没有前一顺序受益人,后一顺序受益人才能取得受益权。

  3)为自然人的受益人与非自然人的受益人

  中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和资格未作限制。现实生活中以受益人为自然人居多。

  4)单一受益人与多数受益人

  对受益人是单数还是多数所作的分类。如果是多数受益人,则有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问题。当同一顺序有多个受益人,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份额应当由谁来受让?是由其他受益人均等受让,抑或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重新指定?中国《保险法》未见具体规定。

  5)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与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

  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自己利益买保险,不兼有投保人身份的受益人属于投保人为他人利益买保险。

  6)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

  英国及中国台湾允许在财产保险上设置受益人,可作此分类。中国仅人身保险有受益人,对财产保险设置受益人无规定。

  

  2 受益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益人是享受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享受保险合同的利益‌,领取保险金,但他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且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2)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撤销或变更受益人,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由保险在保险单上作出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时,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指明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3 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之约束,而且其所构成之保险利益关系比较薄弱,故现在仍不能接受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但由于受益人的指定是由被保险人决定,并且没有特殊的限制,所以同居关系可以互相指定对方为受益人,并于投保时注明受益人之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5、保险法中受益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定受益人。就是在签署保单时就约定自己的某个人为受益人。另一种就是法定受益人。当办理保险时或者事后也没有变更受益人时,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将会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分配的顺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同居对方则不受保护。如没有每第一顺序继承人,就启动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6、案例一:莫某与王某于1992年11月4日登记再婚。1996年8月12日,莫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时对子女安排:因双方系组合家庭,子女是女方的归女方抚养;对财产处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离婚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至2013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莫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以莫某为被保险人、莫某伟为受益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每年缴纳保费1380元,共缴10年,现已缴清。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人身保险理财保单现金价值问题。即使出资人为莫某购买该保险,王某指定该保险受益人为莫某伟,该财产预期收益属赠与性质,本案为财产分割纠纷,其属另一法律关系,莫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另查明,1999年6月10日,王某为投保人,莫某为被保险人,莫某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姚某娟代为办理投保了一份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生效期为:1999年6月11日。缴费期:10年。2.1999年6月9日,王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姚某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姚某娟代为办理投保了一份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056元,生效期为:1999年6月10日。缴费期:10年。3.2003年6月27日,王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姚某娟为受益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基本保费5000元,该份保单处于合同终止状态。2005年6月30日终止保险合同时的退保金为14028.84元。4.2005年5月1日,王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莫某伟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每期基本保费1380元,生效日期2005年5月22日,缴费期20年,保费交至2017年5月22日(共已缴费13期),下期缴纳保费日期2018年5月22日。以上四份保险投保人均为王某。

  二审法院认定,关于同居关系析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王某与莫某同居生活期间,作为投保人购买的保险及投保收益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依职权调取王某作为投保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购买的四份人寿保险。经核实保单信息资料证实:王某分别于1999年6月10日、6月9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购买了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和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056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各一份;又于2003年6月27日在该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基本保费5000元,该份保单处于合同终止状态,该份保险于2005年6月30日终止保险合同时的退保金为14028.84元;再于2005年5月1日在该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一份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每期基本保费1380元,缴费期20年,目前该份保险的保费交至2017年5月22日(共已缴费13期),下期缴纳保费日期201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鉴于莫某与王某离婚后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直至2013年才开始分居生活,王某购买的上述人寿保险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相当于有价证券,所支付的保费相当于存款,所得保险收益相当于存款孳息,同时根据保单类型的特定性,被保险人为莫某的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每期基本保费1292元,缴费期10年(已交清)至今的保险现金价值,应在终止保险合同后实际所获得的现金价值归莫某所有;王某2005年6月30日因终止S64-国寿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合同时,所得退保金为14028.84元应作为同居共同存款予以均等分割;王某投保的S32-重大疾病终身保险(98版利差返还型)和Y21-国寿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归王某所有。

  

  案例二:双方争议的19份保险均系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部分保险具有理财性质),保险费属于购买保险的投入。纯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用一旦支出则只能在符合理赔条件(意外伤害、疾病、身故等)时获得保险赔偿金或在合同解除时退还部分保险费(即现金价值);理财性质的保险可以定期获得分红并在保期届满后按照约定获得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利益的分割,只能是对合同收益的分割,而非投入保险费的分割。故许某甲要求分割投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上述分析可知,保险金的获取是附有条件或期限的,原则上应当待保险条件成就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方可确定保险金的数额,并进行分配。但是,考虑本案保险合同数量较多,且种类、期限各异,如留待以后解决必将使纠纷久拖不决,耗费双方极大精力、物力,难免加重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见,如果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原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调查了涉案19份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并对现金价值予以分割,属经济、高效的处理方法。需要强调的是,因为保险费用与保险现金价值并非同一属性的款项,故原审判决对刘某乙在离婚后投入的保险费直接从保险现金价值中扣除的计算方法不当。正确的计算方法应当是,保险现金价值由双方依法分割,刘某乙后期投入的保险费(其中包含为许某甲、许某乙交纳的费用)系垫付行为,该费用应当由两人分担。因两种计算方法最终得出的补偿款项数额相当,仅有少数现金价值低于后期续交保费的保险按照本院计算方法应当由许某甲分担续交保费,但因夫妻财产的分割并非绝对平均,并且,刘某乙虽然答辩中认为被保险人为许某乙、刘某甲的保险不应当进行分割,但对保险分割未提出上诉,视为接受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刘某乙在诉讼中变更许某乙的保险受益人系规避财产分割的行为,故该事实的变化不成为保险是否分割的理由。

  

  

  

  


·意定监护协议怎么写才有效?
      首先,意定监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意定监护决定了被监护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如不能采用书面形式,则很难保证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实现,也难以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证。 其次,监护协议的被监护人在签订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必须在其...


·个人婚前财产包括哪些2023
      个人婚前财产包括哪些1、其实婚前财产有哪些?就是指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就拥有的财产,包括的有不动产权和动产,比如说自己在结婚前的存款,工资,房子,车子,做生意赚的钱,自己挣来的所有资产,不管是投资后取得的收益,还是别人赠与房产。2、在我国的法律上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婚...


·夫妻一方重病,另一方不愿意治疗,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的两种重大理由,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看出本条规定所列...


·婚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


·现役军人能不能离婚,军人可以离婚吗
      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军人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稳定对军人履行职责有着重要影响。现役军人这种特殊的身份,导致了现役军人离婚问题的特殊性。那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现役军人能不能离婚,也就是说军人可以离婚吗?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现役军人能不能离婚,军人可以离婚吗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


·一、上海离婚后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一、上海离婚后小孩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


·套取国家资金的认定有什么标准
      套取国家资金的认定有什么标准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目前我国协议离婚的夫妻人数其实也不在少数。在夫妻协议离婚过程当中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的话,那么势必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抚养费、抚养权以外,另一方最关注的就是对孩子的探视问题。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一...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实关于死刑是否应该在司法量刑当中,在国际上一直就存在争议,目前好多国家在刑法当中并没有死刑的这一种裁决。但是我国历来不主张废除死刑,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针对社会当中一些极大的犯罪案件,其实是适用于死刑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死刑的国家法律依...


·一、夫妻离婚一般开几次庭?
      一、夫妻离婚一般开几次庭? 夫妻离婚一般开一次庭,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来解决。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