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最近一段时间,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地方贴出招领公告,也就是为一些遗失物寻找主人。与遗失物有一个非常相似的概念是遗忘物,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财物失窃的现象。那么,遗忘物以及遗失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呢?遗失物与遗忘物与盗窃罪之间的联系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遗忘物、遗失物能否都成为盗窃罪对象
  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其特点是,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够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持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因此,一般来说,利用物主与物之间持有支配关系松弛之机,拎走他人财物,造成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实际控制支配状态,就是直接故意侵犯他人持有权的行为。对其中情节严重的,应按盗窃罪论处。例如,李×在买火车票排队时,把照相机放在一旁窗台上,买完票后忘记拿照相机,当他走出20米远时,猛地想起被遗忘的照相机,再回去寻找,照相机已被别人拎走。其间时间间隔不过5分钟,距离不过20米远。很明显,遗忘物还在遗忘者支配力可以达到的范围内,拎走照相机的行为,无疑使物主无法恢复对该物的控制。实质上是故意侵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由于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合法持有权,“拎包”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窃取行为。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窃取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得利行为。所以,对于拎走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将遗忘物与遗失物区别开来。所谓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携带的物品遗落在途中,车上失落的物品等。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不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持有权的丧失。故不能作为盗窃罪的对象。遗忘物却与之不同。遗忘物与遗忘者之间的持有关系并不因遗忘状态而丧失,这是由遗忘状态的特点及这些物品所遗忘的特定环境决定的。首先,从主观上看,尽管物主在较短的时间内由于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地方,但他对自己的物品所放置的地点是明知的。如将大衣遗忘在餐厅内,未锁的自行车放在楼前等,这与遗失物不同,持有者在主观上对其物品的持有要素是具备的。其次,从客观上看,虽然持有者的物品暂时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但毕竟与物主的空间距离较为接近,即使物主与物之间的空间距离较大,但只要放置在持有人可以支配管理的空间内,持有关系仍然成立。因此,从客观上来看,物主对其遗忘之物也并非丧失了持有关系。
  二、区别遗失物与遗忘物
  另外,应当承认,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的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的行为。因此,只有那些已经由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包括遗忘物)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这与盗窃罪有所不同,它们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在客观上有区别。侵占罪是以他人之物已经归自己持有为前提,即他人的财物因一定原因,由自己直接予以支配,只有预先持有,才能谈得上予以侵占,若将他人控制、持有下之物,乘人不知移入自己管理的范围内,则属盗窃而非侵占。所以,只有那些事实上已改变持有关系的遗忘物,才可成为侵占的对象。而特定场合下的特殊身分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改变这种持有关系。因为,这种特定的空间是隶属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他们有权支配、控制该空间内一切自己的财物,并有权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同时,特殊的身分决定了他们拎走遗忘在此处的财物,并无过错,他们有义务、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财物,所以他们有对遗忘物的持有权,并有排斥其他任何第三者占有这种财物的权利。换言之,其他任何第三者都没有比他更充分的理由持有这种遗忘物。但由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的要求,他们无权占有该物,更无权处分它。如若非法占有该空间内的遗忘物,就是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只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占罪,所以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把这种行为作为民事纠纷或民法上的一种侵权行为来处理。这种做法不够正确。主要就是判断遗失物以及遗忘物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首先需要区别遗失物和遗忘物,他人偷走遗失物可以构成盗窃罪,偷走遗忘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如果您对于遗失物与遗忘物的相关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我们建议您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
      起诉强奸罪一般几年失效只要是在刑事追究时效内(一般为十年)都可以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只是时间拖得越长,越不容易取证,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二、强奸罪量刑标准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订卷阅卷从什么时候开始 1、检察院审查起诉知,律师就可以开始阅卷了;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该准备什么
      一、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该准备什么? 刑事案件开庭前被告应该准备聘请律师,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正确应对庭审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如下: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获得辩护的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草率行事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在什么情况下会刑事拘留
      在什么情况下会刑事拘留 一、在什么情况下会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妨害作证罪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妨害作证的行为主要是对诉讼中的证人采取的,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进行阻止或者让证人作伪证。对于这样的行为,我国规定为犯罪。在了解此罪的时候,需要知道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怎么处罚?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怎么处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二、侵占罪的相关知识:侵占罪的认定(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


·安徽省拒执罪自诉程序是怎样的
      安徽省拒执罪自诉程序是怎样的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的程序 1、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我们应该如何起诉老婆遗弃罪?
      对于夫妻来说,互帮互助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是在一方生病的时候,不管不问甚至遗弃,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的,甚至是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可是,如果真的发生遗弃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起诉老婆遗弃罪呢?接下来,我们会为您介绍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等知识,来帮助您解决这个问题。 一、如何起诉老婆遗...


·犯人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会有专门的考察机构对缓刑的犯人进行考察,并根据犯人的表现来决定具体要接受的刑罚。所以犯人在此期间要遵守法律规定,不然就会加重刑罚。那么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犯人被判缓刑期间可以出境吗?刑满之后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解答这些问题。 ...


·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电力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