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什么时候需要做“亲子鉴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确认或否认存在亲子关系都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tjlytel}}>

  1、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但该意见对亲子鉴定的理解过于狭隘,其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立了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tjlytel}}>,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tjlytel}}>,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tjlytel}}>,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tjlytel}}>,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义: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当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tjlytel}}>。就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也有权依法予以拒绝,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但前提是对方没有初步证据。

  

  4、在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tjlytel}}>。由于亲子鉴定是确定或否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在此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亲子鉴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另一方当事人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在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法院可依据其他间接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这样就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当推定结果违反客观事实时,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推翻该推定结果的权利,即对亲子否认之诉予以救济。值得注意的是: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虽然血缘联系是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直接依据,但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已产生亲生父母子女般的感情,强行恢复自然<{{tjlytel}}>、真实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对子女的保护,也不利于婚姻家庭或社会秩序的稳定。故将否认权行使的主体限制在子女的父或母,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之诉。

  关于亲子身份的认领问题,审判实践中有子女本人、子女的生父、生母及其他监护人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可依当事人提供的人证、物证等证实生父母有同居的事实及亲子鉴定结论进行考察,确认子女与生父母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tjlytel}}>,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提起亲子鉴定的适格主体亲子鉴定这一程序究竟应当由谁来启动,即究竟谁可以成为提起亲子鉴定的适格主体,由于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亲子鉴定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证据<{{tjlytel}}>,这一证据的特殊性既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睦,甚至还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制。对提起亲子鉴定程序的主体可以限定为以下几类:第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或非其亲生子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第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性行为,第三者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或非其亲生子女的<{{tjlytel}}>,该第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程序,但该鉴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和被鉴定人身心健康的除外; 第三,被鉴定人因意外丢失、被拐骗、拐卖的,被鉴定人的亲生父母有证据证明被鉴定人是其亲生子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

  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定程序应有最终的决定权,同时应遵循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重点。当然,如果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tjlytel}}>,涉及到需要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除外。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

  

  7、案例一: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张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且张某觉得妻子怀胎只有8个多月,因此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怀疑儿子非己亲生。后来,张某发现妻子李某经常秘密与其前男友唐某来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认喜欢唐某。2014年4月,张某起诉至法院<{{tjlytel}}>,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张某认为李某与唐某生育一子,对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过错,要李某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承认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认儿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分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凡事有例内就有例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了“谁主张<{{tjlytel}}>,谁举证”原则的例外,该案中的张某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tjlytel}}>,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包括婚检证明、照片、手机短信、派出所报案记录、李谋的悔过书等等)予以证明,李某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支持其诉求。

  

  案例二:马X于2014年3月未婚产下一子马×。马X自述与马×的亲生父亲为王×系恋爱关系,王×至今未支付过马×的抚养费。

  马×提供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书一份,证明马X提供的手机中,与电话号码139XXXXXXXX的短信记录显示:

  2013年7月9日12:08,本机显示“刚从医院出来,确诊是怀了<{{tjlytel}}>。医生说孕酮含量低(可能导致流产),给开了药和符合维生素之类的,三周后去做B超”,回复“还是做掉吧,这种意外没有保障”。

  2013年7月9日12:31,本机显示“我不是胁迫你,我更不想逼你。如果我才20多岁,我也不想要。有的是时间。问题是如果手术,几年之内就要不了了。我今年30了。没有那么多机会”,回复“那也没办法,非婚生子的后续问题你想过吗”,本机显示“我需要你的帮助,我知道你反感。我可以自己承担。但需要你的帮助。可以领一个再离吗?只要能用结婚证换一个准生证”回复“不可以”,本机显示“明白了,我自己想办法吧,再见”,回复“我和你一起去医院”,本机显示“不用。除非医生说这个有先天性问题<{{tjlytel}}>,否则我不考虑拿掉。自己的事情,只有靠自己”,回复“不好意思,这不是你个人决定的事情,这与我有关。我说了这种没有准备的事情没有保障,我这半年内做过3次X光,一次体检,2次查脊椎增生。这时间是不能要孩子的”。

  2013年7月9日12:56,本机显示“如果真有问题,我会找医生。我也不会强烈到宁死也要生个残疾孩子出来。请你不要说了。现在开始,我不会再向你说明情况了。有很多事情要做”,回复“反正我不同意<{{tjlytel}}>。有没有医生怎么会知道,这是我的,我发生过什么你找的医生又不知道”。

  2013年7月10日10:36,139XXXXXXXX显示“你想明白了吗?这事不能拖,早做对身体几乎没有伤害,越晚伤害越大”。

  2014年3月6日9:54,本机显示“你儿子,今天凌晨00:08生,6斤重,想看看么?”

  

  审理过程中,王×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公正内容仅是马X手机中的内容,对内容不予认可。马×申请与王×进行亲子鉴定。2014年9月9日,法庭向原被告双方释明,马×的法定代理人提交的公证书内容可以证明王×可能与马×存在亲子关系<{{tjlytel}}>,而王×未提供证据排除亲子关系,故如王×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后按相关鉴定程序<{{tjlytel}}>,本案确定由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同年9月23日,该鉴定中心回函:“因中心多次联系被告,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

  综合本案证据,法院推定王×为马×的亲生父亲,判决其应当承担马×的抚养费,至马×18岁时止。


·死亡赔偿金妻子多分吗?
      亲人的逝世是一件令人十分悲痛的事情,但是余下的人却仍要坚强的生活。在为逝去的亲人处理财产时,会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的范围、继承权和继承顺序。在丈夫死亡后其配偶拥有第一继承权,那么死亡赔偿金妻子多分吗? 一、死亡赔偿金妻子多分吗? 从理论上说,该笔死亡赔偿...


·喂奶期离婚孩子归谁
      女方没喂奶离婚孩子归属问题要看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是跟着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十周岁以上,要考虑孩子的意见。法院在判决归属时,主要考虑父母的情况,一般会把小孩判给经济条件更好、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一方。没有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直到...


·打离婚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就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离婚官司。其实不管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此时都是有一定程序的,那到底打离婚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打离婚官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打离婚官司属于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


·什么是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
      对比不仅是一种极好的学习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可以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的方式,对于司法机关的职员,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法律工作者来说,可以通过此种方式,理解法律规范,将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进行对比,是各位法律工作者一般都会选择的。一、什么是司法赔偿和国家赔偿?司法赔偿是非诉程序,国家赔偿...


·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怎么写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变更抚养权起诉状怎么写呢?为您进行解答。 起诉状 原告:×××,女,19××年×月×日生,汉族,...


·法律重婚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法律重婚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重婚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那么就可以以重婚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夫妻中的一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就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而在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时候,相信也不是无缘无故的,并且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中也是作出了规定。那实践中,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可以风险代理吗? 离婚案件不可以使用风险代理。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


·什么是预约离婚,怎样的预约离婚
      婚姻关系始于结婚,止于离婚。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那么你听说过预约离婚吗?什么是预约离婚?怎么预约离婚呢?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下文。 一、什么是预约离婚 预约离婚,是指要离婚的夫妻,得先填一个预约表,到预约...


·离婚抚养费计算公式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使人心力交瘁,不仅仅是双方当事人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真多,还关系到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当然我国离婚抚养费是有计算标准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离婚抚养费计算公式在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确定小孩抚养费支付数额的一般原...


·男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如果男女协议离婚的话则需要满足规定的协议离婚条件才行,否则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有一定手续要办理的。那到底男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男女协议离婚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 申请...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