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财产的分割原则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tjlytel}}>,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 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即使男女之间建立的是同居关系,而同居期间也会涉及到很多问题,并且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还需要对这些作出处理。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该《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tjlytel}}>;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11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tjlytel}}>”这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同居财产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tjlytel}}>,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 第三,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tjlytel}}>,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利益;第四,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按双方的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五,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决其多分财产或由另一给予适当帮助.

  4   同居关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并对同居关系作了新的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tjlytel}}>,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tjlytel}}>。(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5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tjlytel}}>。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解释有三层意思,第一,同居关系属道德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第二,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婚姻关系,属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第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tjlytel}}>,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通过这三层意思可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当同居关系影响到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的既有婚姻时,才可根据当事人诉求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仅就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进行处理<{{tjlytel}}>,而不应对不受法律调整的同居关系作出判决予以解除。否则,通过逆向思维反推出谬论:既然可以裁判解除同居关系,为什么不能就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立案受理?显然与法理不通。

  

  6 案例一:1992年3月,原、被告相识,1994年7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1996年10月,被告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1997年7月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1998年5月,双方又办理了复婚。2000年7月,被告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被告经法院两次判决离婚后,被告仍然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在XX宿舍3栋1单元602室<{{tjlytel}}>。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将其银行存折交由被告保管并由被告代领该存折存款。

  一审判决房屋归符某所有,同时符某支付30%的房屋价款补偿给王某。二审维持,符某不服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抗诉,进而启动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争议的事实焦点是付某某与王某某在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至2009年2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同居关系,涉案房产处理的焦点是该房产是付某某一人所有还是与王某某共同共有<{{tjlytel}}>。针对第一个焦点,从原一、二查明的证据及再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离婚后,仍然长期居住在一起,而且王某某所在单位及同事、邻居均证明付某某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也并不知道两人已离婚。虽然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多名证人证明付某某于2001年至2006年曾在外租房住或借住他人房屋,但其在原一、二审中均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现在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证据的证明效力<{{tjlytel}}>,因此,对付某某在再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可以认定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后仍与王某某共同居住在王某某单位宿舍,存在同居关系。针对第二个焦点,业已查明的事实即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是本案涉案房产从购房合同、办理按揭、缴纳按揭款、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及加建手续的申请人等,均是以付某某一人的名义办理的,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00年7月经信息XX区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了处理<{{tjlytel}}>,2003年1月购买涉案房产时,双方已离婚,所以所有手续均是以付某某名义办理,应属正常,在产权证书共有人栏中及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中不可能出现王某某的名字,付某某也不否认王某某对其购买涉案房产出过力。在2009年3月18日付某某起诉分割王某某单位宿舍之前,付某某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并从2003年1月份开始至2009年3月止,每月都从中支取数百至数千元不等的款项,该款项并非如付某某所称是向王某某要离婚后的几百元租房补贴,可以认定付某某用于了自己的生活开支,包括支付每月按揭贷款<{{tjlytel}}>。综上所述,付某某与王某某于2000年7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付某某长时间掌管王某某工资存折,支取使用该存折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并购买、加建涉案房产,该涉案房产可以认定为付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的共同财产并考虑到付某某对涉案房产尽责较多,应得70%的份额,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妥当.

  

  案例二: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5月15日订婚,同年农历5月27日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农历6月初5双方发生矛盾,被告赵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订婚当日<{{tjlytel}}>,原告给付被告赵某某彩礼款68000元、三金折价款16000元、棉花100斤。被告赵某某给原告郭某某回礼2000元。现在原告家中被告赵某某的陪嫁物品有:1、2、3布质沙发一套、大理石茶几一个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于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被告赵某某在答辩时提出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结合证人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tjlytel}}>,原告与被告赵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了婚礼,并有了同居生活的事实,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依照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同居关系纠纷。原告郭某某、被告赵某某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tjlytel}}>。双方现已分居生活,不予处理。被告赵某某借婚姻关系索要彩礼数额较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应酌情予以返还。

  

  案例三:2009年,孙某某与力某某经人介绍同居,2011年双方解除同居,经应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返还孙某某财物款10010元。2010年农历八月十四,因力某某不回家,经孙某军说合,孙某某给付力某某安家费10000元。2009年3月23日孙某某父亲给力某某垫付执行款4000元。<{{tjlytel}}>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力某某同居时间较短,力某某索要的安家费应酌情大部分返还,孙某某为力某某垫付执行款应全部返还。

  

  案例四;郭某、王某经孟某某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4月20日郭某带着两个女儿(一个6岁,一个8岁)到王某家中同居生活,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双方都是再婚,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由于郭某、王某共同生活期间发生争执<{{tjlytel}}>,2013年农历10月份郭某离开王某家,不再共同生活。郭某主张其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王某予以否认。2013年12月23日,经调解人调解,双方签订调解书.郭某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并同时返还修房款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带着两个女儿自2012年农历4月20日到王某共同生活,于2013年农历10月份离开王某家。尽管郭某经孟某某给王某20000元,但王某辩称的在日常生活中必然有所花费也合情合理。郭某在2013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中<{{tjlytel}}>,并未提及返还20000元情况,郭某也不能举证证明是王某的过错导致其离开王某家,故对郭某要求王某返还20000元的诉求,不予支持<{{tjlytel}}>。郭某主张的修房款10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即使郭某为了修房有所支出<{{tjlytel}}>,也是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消耗支出,郭某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郭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纠纷并非婚约财产纠纷而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分居生活,2013年12月23日在白土派出所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书”,约定“……王某将同居期间的电冰箱、煤气火、电饭锅给郭某<{{tjlytel}}>;双方从今两清,互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郭某的不予支持。


·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吗?
      要是夫妻协议离婚的话,那此时肯定是按照规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不过这离婚协议书需要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之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那此后要是一方不履行协议书中的内容,另一方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可以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书吗? 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


·我国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怎么判定?
      我国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怎么判定? 家庭暴力是社会民众家庭中经常发生的恶性事件,一般是指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健康、心理健康、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等事件。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到执法机关求助并要求暴力实施人赔偿。那么,我国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怎么判定? 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归谁?
      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归属要看出资、登记等情况而定,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双方共有。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tjlytel}}> 1、通常,有准夫妻会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协议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包括对财产分割处理的约定。当然,要是需要分割处理的财产比较多的话,也是可以单独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那这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按照合同法,离婚财产分...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者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人其赔偿的方式不止支付赔偿金这一种,如恢复原状也是赔偿义务人进行国家赔偿的方式。那么具体的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针对此问题展开介...


·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抚养权都是父母享有的权利,在父母没有履行抚养能力的时候,是可以转让抚养权的,这时候法院也是支持的,那么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吗 在孩子的父母没有抚养能力的时候,抚养权能转让给老人,该老人必须是...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就离婚了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就离婚了 法院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


·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拒绝不接受传票怎么办?
      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拒绝不接受传票怎么办? 被告不接传票,我们可以留置送达,什么叫留置送达呢?留置送达是指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


·无效婚姻的情形是什么,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有的人不满足结婚条件,但为了能够结婚而隐瞒一些事实,这种情况下缔结的婚姻一般是无效的。而对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我国法律中也是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无效婚姻的情形是什么。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应由谁承担?
      非亲生子女的抚养费应由谁承担?1、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父...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在我国女方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能否成立? 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