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协议离婚后,可以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 童某和褚某2010年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女儿随褚某一起生活,女方童某不用支付抚养费。双方还就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褚某名下,褚某将一半房款支付给童某;所有债务由褚某负责。

    离婚后,童某曾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褚某追讨,但均遭拒绝。

    2014年,房贷即将全部付清时,童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

    褚某认为,童某要求分割该套价值155万元房屋的诉求没有道理,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仅支付了75万元的首付,剩余的购房款在双方离婚后由其一人承担,就算童某要分钱也只能就这75万元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付75万元”仅仅是对涉案房屋的一个说法,双方约定的分割标的应当是该套涉案房屋。褚某提出如果童某要求分割整套房屋,就应当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债务由被告褚某承担,既然双方已经约定债务由褚某负责归还,那么褚某提出的后续按揭由童某分担没有依据。

    根据我国法院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据此判决,房屋归褚某所有,褚某支付童某房屋一半价款77.5万元。

  

  2、李某与王某长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子女,但王某主张自己抚养子女,分得绝大部分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后来李某父亲身患重病,李某系独子,急需一笔钱为父治疗。王某就与李某商量将夫妻共同名义下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且存款130万王某须分得100万后,则同意离婚,并同意子女归李某抚养。李某因急需用钱,又急于离婚,便答应王某的要求。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6个月后,李某父亲病逝,李某认为当时自己是在危难之下与王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遂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中,对于李某的诉求能否支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协议确实存在不公平之处,王某在乘李某父亲病危之际,以离婚和子女抚养为筹码,获取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实意思的决定,其性质与欺诈、胁迫无异,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立法本意。应支持李某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存在不公平之处,但当时李某签订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驳回李某的诉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双方离婚时就房产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在双方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否则,超过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二,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除了这两种情形外,对于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另一方也可以以签订协议时对方乘人之危为由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4、离婚后的当事人享有反悔和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当初离婚协议的法定权利。如果的确存在当事人所说的这些情况,法院是应当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但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往往又很难胜诉。理由是:

  一、离婚协议就证明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是真实的意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任何一方都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人民法院首先会推定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它。

  二、原告当事人此时要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举证证明当初在离婚时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一般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协议的。比如,一方经常到另一方单位去吵闹的行为,是不足以成立胁迫的。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协议的。

  三、即使有法定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原告当事人也很难举证。一般来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只有当事人双方在场,要求撤销协议的一方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一定要慎重行事,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不可先行签字离婚,再试图在离婚后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这条路一般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另外,如果对方的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一定要保留相关的证据。只有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可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5、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屋赠与条款能否撤销,这种赠与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赋予了赠与人可撤销权,该撤销权具有随意性,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

    但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财产的内容是夫妻对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合同法是规范一般性合同关系的普通法,而婚姻法则是规范婚姻家庭领域中有关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专门性法律。基于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该优先适用作为一种特别规范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能任意撤销。

  

  案例: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女黄某乙。2009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的登记手续。当天,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并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留档。该《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经充分协商,自愿协议离婚。协议如下:1、女儿黄某乙归男方抚养,由男方承担全部抚养费。2、女方名下现有的存款、股票、首饰、衣物全部归女方所有。3、女方在男方公司拥有的公司所有的股份和债务全部由男方所有和承担。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此协议一次性生效,今后在婚姻登记处不再更改”。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双方在离婚后男方三天内支付给女方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在三个月内再另行支付壹千万元离婚费用,共计贰千万元。2、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至此,双方所有财产已分割完毕,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对方提出要求”。该补充协议由孙某执笔,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没有注明落款日期。2011年3月28日,原告孙某以离婚协议对登记在被告名下数以亿计的共同资产未作分割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事实清楚。《离婚协议书》除了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外,其中第二条、第三条还涉及财产分割。而补充协议从其抬头“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达成如下补充协议”及其内容看,是在《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分割约定基础上,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补充约定。

  上述两份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依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本院认为,首先,此请求的前提应该是原告承认上述协议已经约定分割了双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显然与原告在本案起诉时要求分割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请求相矛盾。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在一年内提出。原告主张补充协议签订于2010年5月9日,其提起诉讼是在2011年3月28日,故未超过一年法定期间。但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中落款时间“2010年5月9日”系原告事后添加,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充协议系于该日签订,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签订时间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从补充协议“女方在离婚后的一天内将所有的字画归还给男方”的约定、补充协议的性质以及与《离婚协议书》的关联性看,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应系《离婚协议书》签订当天,即2009年5月6日。因此,被告提出的原告行使撤销或变更权已超过一年法定期间的主张成立。此外,《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承诺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且有履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义务,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补充协议则系原告亲笔书写,故上述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据此,即使未超过上述法定期间,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或变更上述协议的请求亦不能成立。

  


·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的法院
      (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离婚协议书空白范本怎么写?
      离婚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如今在法治社会中对于离婚的处理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样就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会受到任何的损失,一般在离婚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确保权益,那离婚协议书空白范本怎么写?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离婚协议书空白范本怎么写? ...


·婚后都哪些财产属于共有财产
      婚后都哪些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一、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即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


·婚姻法离婚抚养费的最新消息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分配,其中包括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判定,子女的抚养费通常包括教育支出、生活费等,当然,失去抚养权的夫妻一方应该按什么样的标准来支付上述费用呢?让我们一起关注下我国婚姻法离婚抚养费的最新消息吧,以下内容,是由网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离婚...


·一、婚姻法的婚后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婚姻法的婚后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


·起诉离婚委托律师费用多少钱
      现实中,有很多人还是坚持固有的思维,只要涉及到打官司就一定要请律师来帮助自己,这在诉讼离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不过请律师并不是免费的,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才行,那一般起诉离婚委托律师费用多少钱?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起诉离婚委托律师费用多少钱聘请律师的费用需和律师洽谈。...


·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
      虽然我国一直在严厉的打击重婚行为,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的人在实施重婚行为。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呢?若要证明对方重婚,就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此时又该如何收集重婚的证据?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属于重婚的行为都有哪些 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


·按规定离婚抚养费包括什么费?
      夫妻双方在决定分手办理离婚手续时,除了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外,还要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或者诉诸法院予以判决,在一般情况下,由夫妻中的一方与孩子生活对其直接抚养,另一方则负责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抚养费用具体是哪些,离婚抚养费包括什么费呢? 1、根据《婚姻法解释》...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