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最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哪些
  
  (一)门诊部基本标准:
  
  1、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为选设科室。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2、人员:
  
  ①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医疗资格;
  
  ②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③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
  
  ④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二)西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应配备有基本设备及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医学|教育网整理、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三)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人员:至少有1名中医执业医师、1名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
  
  3、房屋:建筑面积不少40平方米;
  
  4、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6、注册资金到位。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五)口腔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牙椅: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5、房屋:
  
  ①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学|教育网整理。
  
  ②配备紫外线灯。
  
  6、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7、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8、注册资金到位。
  
  二、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校验
  
  第一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 投资不到位;
  
  (四) 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 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 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 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注册资金(资本);
  
  (四) 服务方式;
  
  (五) 诊疗科目;
  
  (六) 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 服务对象;
  
  (八) 职工人数;
  
  (九) 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四)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设立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为了就是给社会和公民提供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设立是非常严格的,但是管理更是非常的严格,这样的目的在于,确保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确保医疗的安全和质量。
  
  


·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外就医是保障犯罪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罪犯又该如何申请保外就医?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外就医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医疗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受到损害的患者及其家属作出相应的赔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医疗费、误工费的赔偿。那么您知道医疗事故医疗费怎么赔偿吗?而医疗事故误工费又该如何计算?我们在本文马上为你做一一解答。 一、医疗事故医疗费赔偿怎么算 按照《医疗事故条...


·医疗过错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鉴定收费标准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及核发中央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3、身体多病或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适用保外就医不致再危害社会...


·天津市医疗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天津市医疗纠纷律师费是多少? 一、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是如何收费的?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有些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影响可能是终身的,并且有很多的结果都是不可逆的,在医疗事故当中肯定最严重的就是属于医疗事故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一般发生医疗事故以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进行鉴定以后,才能够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问题的。下面我们要了解的内容是,...


·医疗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医疗事故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等,并区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但并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多为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少数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极少数满足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
      医疗过失等级如何进行划分一、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类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医疗纠纷的事例是比较常见的,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方负责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患者的受损程度,然后双方需要商议赔偿事宜,对于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患者一般会提起诉讼。此时,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 一、医疗纠纷诉讼怎么办? (一...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
      医疗机构与患者在确定医疗事故的损害责任时,难免会产生一些纠纷,而解决这类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诉讼。但此时当事人就要注意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的问题了,到底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时效是多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工伤认定医院病历证明能替代医疗证明吗?
      通常情况下能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就提供证明书,而在生活中受伤工人会碰到只有病历证明的尴尬情况,那么工伤认定医院病历证明可以替代医疗证明书吗就成了关注的话题。不能因为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规定就一口否决了普通病历的证明效力,快和我们在下面看看具体解释吧。 实践中,在很多伤害简单、伤情明显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