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确定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2、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法的冲突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定主要也有以下几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3、对于离婚后分割财产需探究其不同的情况:

  一、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以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规定,若是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其要求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其发现之次日起算。也就是说,一方在离婚时并不知道,在离婚后才发现共同财产被隐藏、转移等的,应当积极采取救济措施,要求分割,否则可能因已过两年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在起诉一方因主张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而要求多分财产或者要求全得财产的情况下适用二年诉讼时效,如果不要求多分,而是仅主张分割时,依据下文第三条规则,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对于在离婚时已经分割,离婚后一方反悔意欲重新分割的,其诉讼时效为协议离婚后一年,且需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若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重新分割。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如双方约定俗成未分割的,或是因财产客观原因未分割等,则在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该条并未规定离婚后分割财产有其诉讼时效的限制。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分割财产进行时效限制的仅有前述两项规定。

  且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夫妻因离婚虽然丧失共有的基础可以分割共有财产,但若其未进行分割,财产仍属于共同共有状态。而物权分割系物权请求权,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中国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人在其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有管辖权。(6)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别作了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5、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按照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上,也应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婚后分居三年是否自动离婚?
      婚后分居三年是否自动离婚?婚后分居三年是不会自动离婚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准许离婚的一个条件,只要能够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离婚只有两个途径:1、登记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办?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办? 一、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怎么办? 公证的过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出证这四步,公证如果材料齐全,快的一小时就可以办理完,但是拿到公证文书一般要三天左右,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离婚财产公证需要多久完成?就算财产分配协议做了公证,如果发现之前财产...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涉外离婚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的。究竟实践中,该如何确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关于这个问题,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中对子女抚养费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从来都是离婚父母不变的话题。其中的抚养费问题,通常都是父母争议的焦点。对此我国《民法典》中做出了相关规定,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规定的内容吧。1、抚养费的内容。“抚...


·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否可以?
      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否可以?离婚诉状不分或少分财产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具体而言,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包括:(一)...


·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财产在去世后一般都由亲属自行进行分配,也有的会留下遗嘱。但是对于一些鳏寡老人而言,其无子女可以养老送终,这种情况,一般会选择和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确保自己的生活有人照顾,去世后有人料理后事。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遗赠抚养必须签协议吗...


·再婚生孩子要准生证吗
      再婚夫妻生孩子是否需要办理准生证,那还得看该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的情况,确实该再婚夫妻是否可以合法地生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


·一、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怎么办?
      一、增加抚养费被告不接受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通知其工作单位从其工资里面划扣,情节严重的,可以司法拘留。 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


·一、离婚之前的财产分配很麻烦吗?
      一、离婚之前的财产分配很麻烦吗? 第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


·家庭成员居住权的司法保护
      1、 居住权是非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居住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长期性、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其主要行使权利的方式即占有和使用。对承租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对公有住房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体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