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2、如何计算假币犯罪的数额

  对于假币犯罪来说,数额的认定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关系密切,有时还涉及到罪与非罪。因此,有关数额认定的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假币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面额标准和币量标准的结合。《假币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两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2款还规定:伪造货币的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3-6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适应的明确界限。这些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假币罪的追诉标准是配套而存在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于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货币罪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计算方法

  《假币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人民币这算外汇数额没有分歧。存在不同认识的是,有的以为以案发时外汇牌价进行折算不合理,科学的方法应当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去折算。其理由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可以相对准确的认定涉案假币的面额,尽量避免因行为时和案发时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的外汇牌价差异而影响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这种理由确有一定的道理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对行为时的准确时间作出判断,而且多数案件由于犯罪行为事实的复杂性,表现出许多行为时,如果按行为时计算,则显得关于复杂和繁琐,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同时,我国的外汇政策比较稳定,因而一定时间内的外汇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度的变动,故时间差带来的差异一般不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解释的规定是可行和合理的。

  (三)关于在伪造假币或者出售假币等犯罪的现场以及查获的假币是否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隐匿地查获的假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适用于其他假币犯罪的,只能以持有假币犯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行为人实施其他假币犯罪(如伪造假币罪、出售假币罪)被查获,在现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查获的假币可以一定认定为行为人实施其他假币的数额,而不应当按持有假币罪定罪。《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采纳了后一种观点,指出:在出售假币时被查获的,出现场检查的货币应认定为出售货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隐匿…查获的货币,亦应当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当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四)伪造货币尚未制造出成品的如何对半成品计算数额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的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货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处罚。据此,伪造货币尚未制造出成品的,即尚未完成全部印制工序的,应当将半成品作为犯罪数额计算,无法计算数额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说,伪造货币即使未制造出假币成品的,也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既遂。这是否意味着,伪造货币罪属于行为犯,已经实施伪造行为就是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呢?据笔者看,伪造货币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一种结果犯,应当有未遂状态,只不过实践中为了从严打击假币犯罪,对于未遂犯的认定从严掌握而已。上述会议纪要也没有说一经实施伪造行为就构成既遂,更没有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认定犯罪未遂。

  对于伪造货币等假币犯罪的停滞状态的认定,可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第一,伪造货币的,已经购买、安装了印刷的设备,或者准备了其他印制货币的工具而尚未进入印制阶段即被查获的,应当以伪造假币罪预备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伪造货币的,已经着手实施印刷行为,当尚未制造出成品,包括半成品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不计算犯罪数额,根据犯罪情节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伪造货币的,已经制造出半成品但没有完成全部印制工序的,认定为犯罪既遂,能够计算半成品数额的,依据该数额并结合其他犯罪情节决定刑事责任;不能计算半成品数额的,不就算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事犯罪。

  第四,运输假币的,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既遂。

  第五,出售、购买假币的,只要实施了交易行为,即构成该罪的既遂,而不以交易行为是否完成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第六,持有、使用假币罪不存在未遂状态,一经实施使用行为或者一经查获持有状态,即构成既遂。实践中遇到的不少假币犯罪,认定犯罪状态是适用上述第三原则予以处理。

  3、什么是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数额较大”,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4、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过程情节显著轻微,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免于刑处或宣告缓刑。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tjlytel}}...


·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一 (1)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农民。因涉嫌犯私藏枪支罪,被逮捕。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使用枪支是为了找回儿子,并且没有开枪伤人,请求法院从宽处理;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犯罪情...


·贷款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tjlytel}}> 1、贷款诈骗罪的定义 贷款诈骗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义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方面 ...


·抢劫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客观行为也证明他不存在非法占有...


·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的定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侵财型犯罪,诈骗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必须要行为人刻意制造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因此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使得财物转移与获得。而盗窃罪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为人以隐秘方式暗中窃取他人财物,没有他人“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行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