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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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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妨害公务罪详细量刑标准: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因妨害公务的行为,致使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收集固定案件证据、财产保全等紧急任务无法完成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

  2)采取持械、聚众围攻等暴力、威胁手段的;

  3)损毁公务装各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妨碍公务罪的客观表现

  妨害公务罪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任何一个国家欲求得稳定有序的存在与发展,都必须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职能,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而这些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此,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区别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妨害公务罪通常还侵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本罪之构成必须以行为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要件。而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时,其所造成的害结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干扰无法正常进行,从而给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外,也必然会给上述公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本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即使未使用暴力 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人

  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种活动的,或者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执行的不是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是依法正在进行的职务范围的活动,均不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成为本罪侵害对象的,第一,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第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而不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公务活动,也包括根据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场所的公务活动。比如,公安人员,不论在何时何地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但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所谓红十字会,是指一种国际性的志愿救济团体,主要是救护战时伤、病军人和平民,也救济其他灾害的受难者。上述人员只有在其依法履行职务、职责时才能构成本罪。

  4、妨碍公务罪轻微伤应怎么判

  在妨碍公务罪中规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想象竞合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一个行为,数个罪名,想象竞合)。

  所以如果只是轻微伤则按照妨碍公务罪处理,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妨碍公务按照社会危害性,以及当时的特殊情况等依据刑法规定处罚。

  5、轻微伤在刑法中的规定

  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轻微伤害量刑标准 ,刑事处罚

  如果通过法医鉴定做出伤情是轻伤或者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主要还是鼓励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诉被告就不必负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如果真的是轻伤,一般只要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执行了,一般不会判刑。所以现在轻伤最好的办法就是和对方协商赔偿解决。

  6、妨碍公务罪表现的几种形式。

  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必须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如果行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7、袭警不单独列出袭警罪,而是作为妨碍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现有立法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于暴力、威胁的行为程度,刑法未规定该罪成立需达到情节严重或导致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会规定一个具体、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要求危害行为需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纳入刑事案件范畴。而妨害公务罪却没有这一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可见,我国目前的立法上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入罪出罪情形规定不明,对于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的行为,哪些情形较为轻微应出罪由行政处罚手段治理,哪些情形危害较大应入罪由刑法调整,缺乏一个认定并区分的界限。实践中区分妨害公务的行为是作为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缺乏统一适用标准的情况下,就取决于各机关、各办案人员自己的理解,甚至出现有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在缺乏妨害公务罪明确统一入罪标准的情况下,实践中可能导致刑罚滥用,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利于促进我国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同时案件认定标准不一还影响了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要解决这一问题,亟待从立法上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完善建议

  一要对阻碍公务的暴力、威胁方法进行定义或列举。明确暴力、威胁方法涵盖哪些具体行为,笔者认为,一般应指侵犯公务人员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施加于公务人员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物品的强力打击或强制行为,具有有形性和强制性的特征,例如拘禁、捆绑、殴打、伤害、杀害公务人员的行为,以及损毁执行公务所需财物的行为。应排除拉扯、推搡、吵闹、指责、辱骂等危害不大的常发行为,以及软磨硬泡、欺骗、不积极、不配合等无形性阻碍行为。

  二要对阻碍公务的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予以明确。笔者认为,构罪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阻碍公务导致的后果,如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务致公务人员轻微伤以上,为阻碍公务故意损毁执行公务所需财物损失三千元以上等;二是阻碍公务行为的情节,如煽动群众阻碍公务的,持械阻碍公务的,使用机动车阻碍公务,多次阻碍等;三是阻碍公务行为的影响,如造成围观群众人数多、交通阻塞时长久,现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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