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有很多种,其中就由两种容易混淆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许多国家都将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就业的重要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对于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权利发挥着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区别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具体包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不必像全日制用工那样要求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不受全日制用工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规定的限制;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些都是不同于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用工适应了实践需要,减轻了用人单位用工成本。
   二、派遣劳动关系
  不论是企业商行为也好,成本控制理论也好,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以及对内劳动人事管理过程中都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加以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法律责任及用工形式未明确限制,各用工主体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多种优势,例如:以非全日制的方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务派遣单位首选非全日制用工趋利避害。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下,用工单位再从劳务派遣单位输入劳动力,则更加有利无害。因此,曾经一度劳务派遣成为热门,大量劳务派遣都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同时给劳动者利益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直至现阶段,仍有不少劳务派遣机构仍然沿用原来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只是慑于现行法律的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而只能进行暗箱操作。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既已明确了法律责任和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委托劳务派遣,在某种程度上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也会给其带来潜在的用人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务派遣关系之前认真审查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资质以及其用工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以免日后承担连带赔偿法律责任。
   三、两种用工形式的比较鉴别
  企业如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不再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法律关系,节省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简化了步骤,提高了效率,并且对于社会保险等缴纳义务也发生了转移,有人因而认为在劳务派遣形式下的法律风险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再那么直接;而非全日制用工也具有类似的好处,如用工成本相对较低,无须缴纳社会保险,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二者之间具有较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是完全不同范畴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属于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而不是非全日制的。因此,法律是以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来规制劳务派遣的。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会显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有很多不同形式,这是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工作来规定的,其中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上是我们整理的这一问题的答案,仅供您参考。
  
  
  


·工伤鉴定可以鉴几次有具体规定吗
      工作中我们受到了伤害的话可以去有关机构做工伤鉴定。关于工伤是在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有了详细的责任分摊说明的。那么是不是每次受到伤害都可以进行工伤鉴定,一年之中规定了工伤鉴定可以鉴几次吗?我们一起来了解看看。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


·不认定工伤情形有哪几种
      不认定工伤情形有哪几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怎么办(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体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需要加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
      相信您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情况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不过某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呢?我们为您解答。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并...


·劳动争议仲裁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怎么理解?
      一、劳动争议仲裁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怎么理解?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


·工伤认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之前我们讲过,工伤赔偿是需要在工伤认定之后才能顺利进行的,没有工伤认定的话,对于想申请工伤赔偿的职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但有些公司却不愿意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就有些人好奇原因了,那么工伤认定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 一、报工伤对公司有什么影响 如果确认工伤后,部分医药费就有工伤保险付...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
      通常,人们将我国《合同法》第十六章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称之为“建设工程合同法”,其实这中理解是错误的,我国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法”这种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为您介绍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纠正观念产生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章...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
      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规范事宜合同制是保障双方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合同的首要作用就是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有一方违反约定而不满足另一方的要求,合同就是另一方讨回公道的证据。那么拆迁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有哪些规范事宜呢? 一、拆迁工程承包合同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结算问题有哪些? (一)关于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


·通常情况下满了16岁算童工吗
      您在新闻或者报纸上都会看到过非法雇佣童工的新闻,您都听说过童工,但是我们想问您满了16岁算童工吗,可能这样问住了好多朋友。童工在法律上是有严格规定的,劳动法也是很明确的。非法雇佣童工是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您可以带着疑问,但下文去释疑吧。 一、通常情况下满了16...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