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农村土地使用类型有哪些农村的土地很多不仅有耕地还有宅基地,农村土地随着农村土地使用类型划分的也很详细。之所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类,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行为的规范。农村涉及到的土地的量是非常大的,对土地使用类型进行详细而明确的分类更加有利于对土地的管理。具体有哪些类型,可以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介绍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二、农村土地使用类型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这四种方式。而与此相对应地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承租土地使用权以及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这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取得方式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指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相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该土地归其使用,或者无偿交付该土地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此种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权即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系一种无偿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未经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实践操作中,可参照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来对划拨土地范围进行一个细化。第二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的,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才可以取得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用地年限是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年限是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年限是40年。第三种是承租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是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一种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按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并依法领取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且依约完成协议中所要求的开发建设工程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或依照协议内容,可进行转租、转让以及抵押等行为。但须依法进行登记,便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对该租赁土地的使用权权益、收益权权益和部分处置权权益。第四种,是作价出资或入股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被作为国家投资公司的对价,来获得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时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行为。农村的土地很多不仅有耕地还有宅基地,农村土地随着农村土地使用类型划分的也很详细。之所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类,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土地使用行为的规范。农村涉及到的土地的量是非常大的,对土地使用类型进行详细而明确的分类更加有利于对土地的管理。具体有哪些类型,可以随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 承包土地的人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合理的使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经济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灭失,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原因有哪些?哪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会消灭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土地承包经营...


·准格尔旗征地补偿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准格尔旗征地补偿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


·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我们将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


·安龙县鱼塘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安龙县鱼塘征地补偿如何计算城市征地用于发展虽说会进行规划尽量的避免一些大规模的拆迁,但很多时候这些都是无法避免的,其中我们可能涉及到的内容就是耕地拆迁补偿和鱼塘拆迁补偿问题,其中关于鱼塘的征地补偿是很多人所关心的,因为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计算,那在安龙县鱼塘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农民家庭和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家庭通过签订这个合同来确定对某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可以依此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土地承包合同村委盖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我们现在使用的所有的土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对土地的存在也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我们购买的房子也是有产权的要求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时间规定的。那么,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吗,我们为您分享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的判定: 不管是新准则还...


·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多宅和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一、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户多宅和违建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一家(以户口本计算)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不合法律规定拥有多个宅基地以及房屋者是不会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各地方对每人最多拥有房屋面积是有最高规定的,超出范围的面积也不予补偿。但是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将户口独立出去可以...


·南沙港铁路征地补偿是多少
       随着新闻互联网对国家征地的报道,越来越多的开始关注国家征地信息。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费是按照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征收安置补助费,是按照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的;粮食可以得到收获的是不愿意补偿的。 南沙港铁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1、土地补偿费:按照...


·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在民间借贷领域,双方签了借贷合同,债务人欠钱不还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是客观原因造成,有些就是债务人主观上故意不还。有时候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还会躲到外地,这就给债权人追讨欠款增加了难度。那么债务人在外地债权人如何维权?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分析。 一、债务人...


·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赔偿请求地如何确定?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赔偿?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