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劳务合同的本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劳务合同的本质还是合同。既然存在合约关系,就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就存在一方当事人违约后的处理办法。那么,入职后离职需要赔违约金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在劳务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必要的,但当劳动者离职后,也就是劳务关系解除之后,入职后离职需要赔违约金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劳动者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必要时还要索赔;如果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在合约期限内离职就要支付违约金。
  
  
  


·如何获得非法用工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现实中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现象并不少见,而非法用工最大的隐患就是安全问题。一旦出了问题,对劳动者造成伤害,劳动者及其亲属十分关注赔偿问题。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非法用工造成伤亡应当一次性赔偿。那么,如何获得一次性赔偿...


·工伤认定下来一般要多长时间?
      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之后,法律中规定认定部门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就包括受伤职工本人及其家属以及所在用人单位。但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一般工伤认定下来要多长时间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下文中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下来一般要多长时间 60天作出工伤认...


·劳动合同的特点和种类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特点和种类是什么?(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


·老板托着工资不给怎么办
      可以拿着工资发放凭证先向仲裁委员会机关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


·实践中怎么办理工伤认定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受伤职工或其家属,其实在事故发生之后都是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只有确认构成工伤事故的,那之后才能据此作出处理。不过实践中,要怎么办理工伤认定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办理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


·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能否有两份?
      如果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有劳动关系,那么,这种关系就可以称之为二重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劳动者在原单位上班,原单位会为其办理社保,但该劳动者如果同时又从事另外一份工作,那第二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再为该劳动者办理社保呢?今天我们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二重劳动关系的社保能否有两...


·一、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哪些?
      一、起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有哪些?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 我们知道工程质量有相应的一定标准,工程质量发生重大事故要按照损失程度划分等级来便于处理追责,工程质量直接关乎到在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问题,因此我国对工程质量有着严格的管理监督制度,保障质量合格,那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证据划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


·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不及时发放员工工资或不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的行为,我们都可以称之为拖欠工资行为。那么实践中,用人单位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欠薪多久算拖欠工资 参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填谁?
      工人在工作场所干活的时候,有时候会遇到安全事故而受伤,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时候,需要向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表、诊断书等资料,其中申请表包括很多项目要填写,其中有一项是工伤认定申请人。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填谁?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工伤认定申请人应该填谁? ...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市政工程,指的就是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也就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兴修水利、机场以及高铁等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公共需求,所以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我国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