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1、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虐待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因此,对这类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于同一家庭,而且被害人在经济上往往得依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其他方法使行为人停止虐待行为,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只有当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提出告诉时,司法机关才处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无能力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所谓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伤,造成死亡或重伤。

  (3)虐待罪的适用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要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而采取长期虐待的方式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不应按虐待罪来进行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应依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根据刑法的规定,犯虐待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何解决虐待妇女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此外,我国《刑法》、《民法》等都相应对上述问题作过规定。但是,在生活中,歧视、遗弃、虐待妇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张女士48岁,大学毕业,来电话倾诉丈夫经常暴力解决感情问题,她已忍了二十多年想离婚,同时想告丈夫虐待罪,问什么是虐待罪。 丈夫虐待是虐待行为的一个类型,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判断情节是否恶劣,主要有以下方面:1、时间上的持续性,不间断性和长久性。间断地和偶尔地打骂不构成犯罪;2、手段恶劣。一般指采用比较残忍的或不人道的手段来达到虐待的目的。一般性吵架和轻微打骂不能构成犯罪;3 、虐待的后果较严重。 听了我们的分析,张女士认为他丈夫的行为尚构不成犯罪。但她认为仅离婚是太便宜了对方,还耽心法院是否判离。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告诉她,第一,打人是违法的或错误的,因此导致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也可告诉法院判决离婚。第二,长期地间隔性被打,可在离婚时诉诸法律,争取道义和物质的救助;第三,"便宜了对方"的心理有不当之外,报复往往会反馈己方,给自己也带来生活障碍和新的压力,妇女有权保护自己,包括离婚,像她这样长期凑和的婚姻,责任也不全在对方,所以不要因此误了更有利于今后生活的选择。 还有一位刘女士来电话,讲她的邻居夫妇经常虐待年老的母亲,她想告诉法院,但又听说虐待罪要亲告,而被虐待的母亲又不想告儿子。这种情况,在一些母亲的来话中也有反映,即父亲虐待女儿,自己不想诉诸法律。 的确对没有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一般要亲告法院才处理。被虐待妇女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为什么最要亲告呢。这晨面有个母亲与儿子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老人的赡养问题。如果说在虐待问题上,母亲与儿子可以法情大于亲情,但在赡养部下上则更复杂,如儿子一旦被判刑,社会又无力承担老人赡养事宜,会造成诸多后遗症,所以这类问题最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当然,情节恶劣的除外。对长期虐待致被害人身体逐渐损伤或被害妇女自杀的,如果被虐待妇女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亲向人民法院告诉。对在虐待中故意使用残暴手段伤人或杀人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对虐待女婴、女童的,可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由监护人学校、街道等告诉法院,依法处理。 来话中还有人问遗弃与虐待的区别。遗弃妇女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行为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有一位老妈妈来电话,谴责他的独子忙于工作,经常忽略对她的照顾,告她儿子犯有遗弃罪。 我们问他具体情况,老妈妈讲她生活尚能自理,儿子每月给她的钱也勉强够花。那么,这显然不能构成犯罪,只能说是照顾欠周。因为,遗弃妇女必须表现为对没有生活能力的妇女,具有抚养义务而拒养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一指年老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二指由于患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三指年幻尚无独立生活能力。但是,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不能构成遗弃罪。 实施遗弃妇女行为的人,不但要负责有抚养义务,而且要有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如因天灾人祸或本人患重病自顾不暇,因而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构成遗弃行为。 对一般遗弃妇女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主要是批评教育;只有少数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才构成遗弃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主要是指基于玩弄女性、腐化堕落动机遗弃妇女的,由于遗弃而引起被害妇女伤、亡的;遗弃人对被害妇女施以打、骂、虐待的等,可加重处罚。

  4、虐待家庭成员怎么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2) 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的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亲属或者抚养、赡养、扶助关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经常采用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看,强迫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虐待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虐待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成员,屡教不改,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是数年,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名认定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一罪,对该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邓某某正准备上班时,接到哥哥(另一被告人邓某某)打来的电话,哥哥称被人(本案被害人)打了,要求弟弟叫人去帮忙,并且要求带上家伙。被告人邓某某打电话向(本案另一嫌犯)伍波和万勇...


·假冒专利罪的辩护词
      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不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tjlytel}}>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刑法》第354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司法解释 1、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的通知 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一、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定义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重伤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重伤结...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量刑意见 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卷宗来看,被告人在2...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标准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文释义 过失致人死亡...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1、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辩护词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证据不足,张某某不是出于报复、泄私愤或者个人目的,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现有证据显示,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某某县政府、刘店镇政府挪用征地补偿款,而导致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例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分析 (1)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966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1997年3月10日被逮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六安地区分院以被告人高某犯集资诈骗罪,向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六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


·侮辱、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之侮辱罪 案例一: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tjlytel}}>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