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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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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奸罪的经典案例分析

  1、案例简介:

  王某、熊某、吴某等五人,会合后一起前往学校附近大排档宵夜。当晚,五人共喝了八小瓶白酒,其中吴某喝了两小瓶左右,已显出醉意。随后,王某背着吴某离开夜宵摊。吴某当时说,回寝室洗澡怕摔跤。王某问吴某,“带你去酒店行不行”。到了酒店,王某电话喊来同学熊某和向某,一起抬吴某进房间。王某供述,在此过程中吴某一直没有说话,眼睛时而睁开时而闭上,神智不清醒,不能支配自己言行。 到房间后,王某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约1分钟后,王某发现吴某处于生理期,终止了性行为。<{{tjlytel}}>之后他还洗了澡,下楼买了一包烟,又返回酒店与吴某同床睡觉。次日早上六点过,一觉醒来的王某发现吴某“不对劲”,不说话也喊不醒,赶紧打电话喊来前一晚的同伴,等他们到达酒店后,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急救人员到达后,发现吴某已死亡。根据本次法医学检验所见,综合案情及毒物检测结果分析,死者吴某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的特点。

  案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接受讯问时交代,他与吴某系恋人关系,并曾在学院发生过性关系。

  2、案件焦点:本案焦点似乎都集中在两人是否为恋爱关系上,<{{tjlytel}}>是否为恋人关系是否成为强奸罪认定的关键呢?强奸罪侵害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而是否存在恋人关系对强奸罪的认定没有本质的影响。那么,对于王某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呢?首先,我们来看强奸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的认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tjlytel}}>该条文中所称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结合本案来看,事发当晚吴某已出现“神智不清醒,不能支配自己言行”的行为,并且犯罪嫌疑人王某对此完全之情。王某在明知吴某醉酒的情况下,仍故意与吴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根据王某供述,在性行为进行一分钟后,发现吴某处于生理期,遂终止了性行为。我国对强奸罪既遂的认定标准采取“插入说”。即行为人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体内为犯罪既遂。<{{tjlytel}}>因此,对于王某所述的进行了一分钟的“性行为”是单纯的猥亵行为还是已经发生了实质的性行为,是认定强奸罪既遂与否的关键。由于作者对案情的了解仅限于媒体公布的材料,因此,只能对案件事实作两种假设。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论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何种认定,其在被害人醉酒后实施的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因双方是否为恋人关系而产生本质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之强奸案中对于强迫与自愿的认定

  1、案例详情:王某某在某某县城网吧上网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与郭某某在网上聊天,郭某某让王某某帮其介绍工作,王某某说让其到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饭,每月工资两千元。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王某某带其到山上看一下情况。次日下午,王某某骑摩托车接郭某某到其在西华山工作的修理店。当晚,郭某某要求王某某送其回县城,王某某迟迟不肯。<{{tjlytel}}>晚上在郭某某的一再要求下,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下山。在下山的途中,王某某提出想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郭某某不肯。王某某恐吓郭某某说:“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脱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这。<{{tjlytel}}>我以前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孩的,后来还叫了几个男的来糟蹋那女的。<{{tjlytel}}>”郭某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反抗,王某某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至县城工业城路口时,郭某某趁机逃离跑进一超市,打电话给其男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某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分析:强奸行为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分为以妇女为犯罪对象的典型强奸行为和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犯罪对象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本案属于典型强奸案,典型强奸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tjlytel}}>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典型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妇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进行辩解,本案被告人就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的。

  正确判断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否自愿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tjlytel}}>是对被告人准确定罪的前提。是否自愿,为主观因素,很难阐明,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结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综合判断。

  首先,考察本案被告人行为方式。典型强奸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三种。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最好认定的一种。相对来说,胁迫手段表较难认定,不管威胁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要威胁达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构成认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tjlytel}}>足以到达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应被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

  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本案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强奸后,寻找时机立即报案,说明其主观意志并非自愿。综上,对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有强奸罪的认定是非常准确的。

  三、辩护词

  1、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非常特殊,社会的危害性轻微。

  曾某等人之所实施强奸行为,特殊在对象是特定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某的恋人,其最初的犯意是想报复一下受害人,按被告李某意思就是:你(受害人)还敢跟我戴绿帽子,老子今天要让你戴过够。他们共同犯罪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受害人要不是因为其是被告李某的恋人,完全不会发生在那种场合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tjlytel}}>而曾某在主观上是想帮朋友教训一下女朋友,帮朋友出出气。所以这种针对特定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对象所产生的见色起淫心,进而实施强奸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他的社会的危害性也是很轻微的,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是曾某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3、本案所引发的后果不严重,应当考虑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从轻处罚。本案发生的时间在受害人有时间、有条件、有可能报案的近两个月内,受害人并没有报案,曾某之所以今天站在被告席上,不是因为受害人的直接控告。<{{tjlytel}}>而且本案受害人在此期间还和本案另一被告人李某成双入对的一起上网;一起逛街、玩耍,说明犯罪行为对受害人伤害很轻微,或者说受害感知不明显。<{{tjlytel}}>至少是受害人并没有认为被告李某邀约另外四名被告报复她是犯了多大的错,或对她造成了多大的伤害。所以本案的犯罪后果相当轻微,应当考虑对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从轻处罚。因为刑法上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考虑的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和后果都较轻微。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时尚未满十七岁,且系初犯偶犯;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且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曾某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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