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词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一、辩护词之自首认定、罪轻辩护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案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便叫酒店的服务员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被告人将受害人扶到酒店大厅等待。被告人与受害人一起到了医院,在明知警察会随时到来的情况下,仍旧留在医院直到警察到来,之后主动给接受办案民警的讯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在讯问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以上应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他人的殴打行为负责。结合本案的所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在整个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有授意他人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本意为采取威胁方法逼迫受害人偿还拖欠借款,被告人并未事先授意等人采取殴打手段逼迫受害人,等人的殴打行为“实行过限”。<{{tjlytel}}>

  根据证人的询问笔录回答,在将受害人强制带至大华的包厢是负责开车的,途中并未注意或者指示他人殴打被害人;到了包厢后,被告人也并没有指示他人殴打受害人,甚至被告人有劝住殴打的行为。因此,本案被告人虽然参与了非法拘禁的过程,但殴打受害人均为等人的实行过限,并无事先的预谋或者临场的指示,被告人不应承担等人的实行过限责任。

  3、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系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tjlytel}}> 本案受害人的确拖欠被告人借款,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因此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4、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事出有因,造成的严重后果被告人也是追悔莫及。这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tjlytel}}> 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6、被告人主观上有赔偿被害人、争取受害人谅解的强烈意愿。被告人在受害人收到伤害后,就主动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案发后,被告人也多次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争取受害人的谅解,但由于受害人避而不见,致使和解协议一直未达成,但被告人主观上的强烈的意愿,足以说明其对受害人所怀的愧疚之心、懊悔之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及被告人一直以来的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处罚精神,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给予宣告缓刑,且如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所在社区已明确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监管及乔正工作。

  二、辩护词之缓刑辩护

  1、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所起到的是次要作用。

  辩护人经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这起非法拘禁案的领导者、组织者,而是一个参与者。他起初参与到犯罪中来是完全不知情,而仅仅是为了把握让被害人偿还其债务的机会而加入进来。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不知要非法拘禁受害人,上车时只是听命于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不知道被害人被变更了拘禁地址;在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另一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侮辱以及唆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这些行为也是被告人未曾预料也无法控制;被告人后来参与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债务,但整个过程也完全是听从啊力的调配。从受害人的陈述以及本案的证据来看,受害人家属所送的钱以及所写保证书也只是针对被害人所欠的债务,<{{tjlytel}}> 而被告人刘某的债权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兑现。被害人在交付三千元以及写了保证书后,就被放回,这个事实也反映被告人对拘禁被害人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刘某在这起犯罪中完全处于一个被支配的辅助地位。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当初是认为取讨合法债务,并无违法之处。他是无意加入到犯罪行为中来的,并且他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处于被支配、被指使的辅助地位,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2、被告人参与本案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本案与一般纯粹的非法拘禁罪不同,属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tjlytel}}> 我们知道该罪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第二,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重要本质。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其的确欠被告人刘某欠款,双方还立有欠款凭据,而且该欠款时间较长。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参与本案犯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事实上亦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甚至一开始索取欠款的目的也没有达到。

  从案件证据来看,被害人经常赌博并四处借债。自开始陆续向被告人借款长期不还,在被告人追债期间不仅避而不见而且也拒绝接听电话,由于被害人采取躲避的态度,拒不清偿债务,也导致被告人为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而参与到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索债,因而触犯了刑律。试想,被害人如果能早日清偿债务,或许被告人就根本不会牵连到本案。由此可见,该案发生的诱因是被害人自身的过错。

  3、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在这次非法拘禁案中,既没有参与组织、指使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也没有组织、指使他人和参与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在拘禁过程中也曾经对被害人多次说过当时的情况:不是被告人想放人就能放的,事情不是由他来控制的。在看到被害人实在是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利用非法拘禁的条件强行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对自己的欠款,<{{tjlytel}}> 并且还是善意的告诉受害人先想办法还啊力的,自己的可以缓一缓。在啊力放人的时候,已经是深更半夜,也是被告人刘某考虑到受害人搭车不方便,主动自己驾车送受害人回家。因而辩护人认为就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来分析,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4、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从本案被公安机关侦破到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事实真相,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曾多次表示其做梦都没有想到为了追个债务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深感后悔,对被告人这种坦白交待、诚实认罪的态度,符合刑法酌情从轻的情节。

  三、辩护词之犯罪情节认定

  1、 王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王某某没有致人死亡情节。

  刑法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定罪因果关系和量刑因果关系。定罪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而被包含于犯罪构成之中的因果关系,量刑因果关系则是未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于法律之中,仅在司法机关已经确立犯罪成立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这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也不完全相同。定罪因果关系既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同时又决定刑事责任的程度;而量刑因果关系则只对刑事责任的程度,也就是对决定适用刑罚的严厉程度产生影响,并没有区别罪与非罪的作用。

  本案中存在两个因果关系,一是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定罪刑法因果关系;二是王某某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与被害人不慎坠楼身亡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量刑因果关系而非定罪因果关系。

  从上述分析看出,因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直接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如因饥饿、冷冻引起死亡的,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二款“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来定罪量刑。<{{tjlytel}}> 在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直接由被告人非法拘禁行为引起,而是直接由被害人为逃避非法拘禁而从楼上翻窗逃跑过程中的不慎坠楼所致。也就是说,本案因果关系链条上作为原因的那一端,不仅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也有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

  因此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从楼上翻窗逃跑的行为能否中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就在于这种行为在一般社会大众看来是否是恰当的、能够被认可的。这正如英美刑法中的“合理预见规则”所指出的:“如果被害人的行为是如此地‘愚笨’或者如此地不可期待,以致不但侵害者无法实际预见,而且任何正常人都无法预见时,那就中断了侵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2、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tjlytel}}>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侮辱、诽谤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之侮辱罪 案例一:女子两度当街被脱衣嫌疑人被刑拘 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tjlytel}}>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他明知朱某要办假证还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依法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一、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其客观行为也证明他不存在非法占有...


·假冒专利罪的案例分析
      1、假冒专利罪的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某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发明设计获实用新型专...


·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


·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受贿罪的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加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污...


·虚假广告罪的量刑标准
      1、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tjlytel}}> 【解释】本条关于虚假广告罪及处刑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是构...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tjlytel}}> 1、持有、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