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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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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1、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2、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4、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5、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1、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2、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3、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5、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6、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三、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1、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3、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4、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在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进行处理时,一般的情况下都是按照三人以下收费每件二十元来计算的,三人以上则是三十元,而对于集体的劳动争议案件则是每件五十元。而且在劳动争议仲裁标准中关于案件的收费标准中,有争议和没有争议的案件其收费标准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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