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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的规定,表演者应履行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取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像制品,并获取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前述第一—二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第三—六项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首次演出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表演者按第三—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是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人身权: 
    一、作品的发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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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 
    一、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二、由法人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