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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释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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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释内容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在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合理合法的利用土地。当然国有土地使用权并非是永久的使用,土地使用者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时限期满后由国家收回或土地使用者提前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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