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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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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一、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在企业用工管理实践当中,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径自离开工作岗位,使得短期内企业无法补充人员或者,有些公司的重要项目可能因劳动者的不辞而别而无法完成,造成外部的商业违约风险,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
  (二)劳动者违反相关约定导致企业损失,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泄漏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滑产生经济损失;
  (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劳动者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主要表现为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比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理违反风险控制规定随意放贷,从而造成的银行呆账坏账。
  二、员工如何赔偿公司损失
  通常是在员工离职后发生的,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并结合实际损失大小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此时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主要以《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作为法律依据,以实际损失为主要参照标准。
  (一)对于在职期间所导致的损失,应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3、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偿以下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
  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赔偿: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对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
  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亦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时也是需要对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作出赔偿的,不能因为解除了劳动关系,就不需要进行赔偿。而具体该怎么赔偿,则要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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