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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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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毒品是害人害己的,其危害之大,毒品犯罪分子更是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国家对毒品犯罪分子更是零容忍,而总是有些人铤而走险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从而从中获取利益。对此,国家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出台了相关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1、《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三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二)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三)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四)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四)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诉,国家刑法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也是非常严格的,只要做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些包庇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知法犯法的更是从重处罚。毒品的危险性人人皆知,毒品犯罪处罚也非常严厉。因此,当您发现毒品犯罪分子时一定不要因为亲情或者利益而包庇他们,您应该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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