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规定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现在在我们社会上,有很多的房屋买卖,在房屋买卖方面,是有撤销权这样一种权力的,但是也有不少人因为撤销权和别人发生了纠纷,今天我们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跟您讨论一下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规定具体都有什么内容,
   一、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权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6、 【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8、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有关房屋买卖撤销权之诉讼规定,撤销权本身是一种可以自我保护的权利,遇到了发现威胁到自己的利益的情况,是可以行使这样的权利的,在房屋买卖方面,撤销权同样也是这样的作用,所以在行使之前,了解清楚其诉讼规定,并且知道应该怎么提起诉讼,再进行权力的行使。
  
  
  


·我们知道,回迁房是补偿给回迁户的房子。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拆迁补
      我们知道,回迁房是补偿给回迁户的房子。目前我国大量存在拆迁补偿的现象,因此,回迁房也大量存在。回迁房的价格通常较低,因此,许多人在买房时也会考虑购买回迁房,但回迁房与商品房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那北京回迁房出售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 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 一、北京回迁房出售...


·由于现在的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需要偿还银
      由于现在的很多房子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而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年限也比较长。有的人在房子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可能就想要将房子出售,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到底未还清房子贷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进行买卖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还清房子贷款能否买卖 未还清贷款的二手...


·对于二房东拿钱跑了怎么办?
      对于二房东拿钱跑了怎么办?可以立即报警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根据政策规定,房屋转租的,必须要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二房东拿钱跑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达到相应标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房屋转租的条件有哪些?1....


·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一、爷爷房子怎么立遗嘱才有效 (一)、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 1、必...


·商品房预售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预售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商品房预售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


·20年产权公房到期后怎么办?
      20年产权公房到期后怎么办?20年产权公房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
      一、贷款买房提前还贷的情况有哪些 1、等额本息贷款,没有超过贷款年限三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提前还款。等额本金,没有超过整体贷款年限四分之一,此类房贷者可以做一部分提前还款。 2、公积金月缴纳金额较高的房贷者,由于公积金是专款专用,如果不用于还房贷,放在账户里也取不出来,...


·一房二卖——两次都未过户
          在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二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二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朋友急于购置新房,这时,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个选择。而与此同时,购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二手房合同违约金一般多少?这些问题也会迎刃而来,鉴于买房子是关系到全家人的大事,这些问题必须要清楚地了解。所以我们共同来了解一下。 一、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1、产权清晰 ...


·售房协议书怎么写,范文的内容包括哪些?
      在我们的生活中,房屋买卖是很常见的交易。如果想出售一套房屋,那么售房协议书是必须要签署的。买卖双方只有签署了售房协议,才能将房屋的所属期进行转移。可能很多人会问:售房协议书怎么写?下面,我们为您整理售房协议书的范文,您可以作为参考。 售房协议书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