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我们是一定要进行签订好买卖合同的,而且,一般是需要进行备案的。那么,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政策有哪些呢?我们在进行管理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高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同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用户认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众信息网公示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五)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六)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七)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等,向商品房购房人说明预售房屋的状况,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联机打印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买卖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公示的合同示范文本,就买卖的商品房拟订合同条款;
  
  (二)买卖当事人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确认无误后,共同提交“联机打印”;网备操作系统联机打印该合同,买卖当事人共同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依约收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联机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通过网备操作系统录入购房人身份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录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已交购房款金额),同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登记备案”;
  
  (四)网备操作系统核实后,除本办法第九条情形外,自动生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并在相应的房源信息栏内显示该商品房的销售状态为“已售”。
  
  第九条 网备操作系统自动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支持:
  
  (一)所购房屋不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范围内;
  
  (二)所购房屋已被其他购房人联机签约或买卖合同已登记备案或已设定的抵押未注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名称不一致;
  
  (四)购房人有“业主委员会”、“清算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等不具有房屋登记主体资格的名称字样;
  
  (五)购买机械式停车位或购买可售停车位超过规定配置比例;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录入相关信息;
  
  (七)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或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出售的。
  
  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网备操作系统自动向购房人发送已备案的短信。购房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第三章 变更
  
  第十一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除买卖当事人、标的物坐落等以外条款的,买卖当事人可共同通过网备操作系统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以下内容之一的,买卖当事人应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共同购房人之间共有方式及份额变更;
  
  (二)在购房人间减少共有人;
  
  (三)购房人在家庭成员(仅含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间更名或增加共有人。
  
  办理前款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
  
  (二)证明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材料;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 销
  
  第十三条 在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前,买卖当事人依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合同无效或终止履行的,买卖当事人其中一方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原件:
  
  (一)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买卖当事人签署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
  
  (四)能载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的购房交款凭证(与登记备案中记录信息相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及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本条前款第(四)项,涉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购房交款凭证;涉及商品房现售的,不提供该项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存在下列情形(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判裁解除合同的除外)之一的,实行会议议决制:
  
  (一)同一商品房项目内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5套(间)以上或同一项目一个月内累计申请注销备案20套(间)以上;
  
  (二)同一购房人一次性申请注销备案3套(间)以上;
  
  (三)同一商品房源注销备案3次以上;
  
  (四)提交材料中的付款凭据与登记备案中录入的付款凭据不一致;
  
  (五)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已注销的,网备操作系统显示该房源销售状态处于“可售”;购房人要求购买处于“可售”状态的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拒绝。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的房源信息通过公众信息网予以披露,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情形中有风险的及时予以提示。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记减信用分、在网备操作系统公示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或存在其他虚假交易情形的,可予以约谈,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拒不停止违规行为的,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所售商品房合同网上签约功能,计入其信用档案并公开披露。发现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披露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成房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成都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方法的政策的介绍了,我们在进行备案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执行。另外,我们还是要提醒您,在进行买卖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工作,才可以尽量保障好您的合法权益。
  
  


·房产中介的欺诈手段有哪些
      生活中,当我们在租赁房屋或者买卖房屋时,难免会与房产中介打交道。而众所周知,现在很多中介属于黑中介,经常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等等。那具体而言,房产中介的欺诈手段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产中介的欺诈手段有哪些 1、骗取房屋租金。 一些...


·疫情期间信用卡房贷延期规定是什么?
      疫情期间信用卡房贷延期规定是什么?疫情期间信用卡房贷延期规定是《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


·父母欲离婚房产可以公证给女儿吗?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所以,有的夫妻离婚为了防止出现房产分割纠纷,就想把房产公证给儿子或女儿,父母欲离婚房产可以公证给女儿吗?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父母欲离婚房产可以公证给女儿吗? 父母离婚房产是可以给女儿的,前提是双方都同意...


·不签租房居间合同可以吗?
      不签租房居间合同可以吗? 实际生活中,不签租房居间合同是可以的,但是这样出现纠纷之后难以找到依据。 一、拒签居间协议的坏处。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


·为买房子假离婚违法吗?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主要是为了遏制房价的虚高,同时也为了能够打击一些炒房的人。但有的人仍然想方设法的购买房产,比如有的夫妻就为买房子假离婚。那么这样的行为违法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为买房子假离婚违法吗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婚姻自由。男女...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或者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不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进行调换。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的房屋建安重...


·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流程
      流程如下:(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3...


·最新房屋继承遗嘱范本是怎样的?
      年最新房屋继承遗嘱范本是怎样的? 遗 嘱 立遗嘱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现住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 立遗嘱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____年____月___...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父母出资买房税费由谁来进行承担? 父母出资买房以后买卖的税费由父母缴纳,以父母名义买房可赠予或买卖过户,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针对日常生活当中一些比较常见的税费,我国公民都是比较清楚和了解的。但是,针对遗产税这一税收问题,相信很多公民都没有听说过。遗产税您在影视剧当中或者一些西方国家可能会听说过,在下文当中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法律常识是,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房屋遗产税如何征收? 我国目前并未开征遗产税...


·《民法典》由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怎么分割?
      《民法典》由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怎么分割?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离婚分割房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认定以个人财产买房,需要证据的支撑。以一方个人财产购房的,需要证明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