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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伤残标准,相关处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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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伤残标准,相关处理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及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一级甲等 死亡
  
  一级乙等 一级(100%)
  
  二级甲等 二级(90%)
  
  二级乙等 三级(80%)
  
  二级丙等 四级(70%)
  
  二级丁等 五级(60%)
  
  三级甲等 六级(50%)
  
  三级乙等 七级(40%)
  
  三级丙等 八级(30%)
  
  三级丁等 九级(20%)
  
  三级戊等 十级(10%)
  
  四级 无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等等。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等等。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等等。
  
  (3)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等等。
  
  (二)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等等。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等等。
  
  
  (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等等。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等等。
  
  (4)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等等。
  
  上文关于医疗过错伤残标准及相关处理的介绍已经十分详尽,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按照上文来对照自己面临的情况来确定所处的层级,然后依此进行相关索赔和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可能会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及相关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更改,所以您也需要密切注意这方面的情况,以防应用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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