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一、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
  1、概况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房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变更、租赁、典当、抵押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规划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规划审批相关手续;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属地管理。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为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应当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或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征收程序
  第五条确定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告知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户籍人口等进行现状调查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分户登记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分户来骗取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面积应当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确权定性。月湖区政府、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城管和村级组织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及安置资格进行认定。1999年以前的,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认定;1999年以来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处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字〔2010〕122号)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在制定具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可以考虑保留一定时期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连续性。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第九条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按照有关规定以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十条补偿安置。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确权定性认定结果、房屋评估价值和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分配安置房屋,督促搬迁,拆除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属地报请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属地由月湖区政府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鹰潭信江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新标准如上所述。鹰潭信江新区的房屋拆迁都应该按照上述的要求进行处理。被拆迁人员如果发现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着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先和拆迁人员进行协商,或者到有关部门进行反应,如果还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话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2023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要注意些什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要注意些什么?  (一)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指的就是双方协商,最后确定补偿金额。  2.房屋产权调换,指的是拆迁人用自己建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也就是他征收你的房屋,要赔偿一套房子给你住才行,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需要进行差...


·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如今尽管买房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租
      其实,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如今尽管买房还是比较困难的,但是,租房同样也面临的压力不小,毕竟房租虽然一直在增长,但是租客的一些权益并得不到保障。由此可以看出,其实租售同权政策的出台还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将要为您介绍的是雄安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一、雄安租售同权是什么意思? 租...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有哪些规定 萍乡拆迁房屋补偿的相关规定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下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偿 ...


·房屋过户费法律法规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房产过户对于双方而言都不是小事情,所以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的麻烦,就必须要了解房屋过户费法律法规与一些注意事项以保证过户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对于过户费也有明确规定,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一、房屋过户费规定 (一)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


·离婚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有多少
      离婚共有房产分割方式有多少 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


·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有空闲的房屋,那么就可以出租给其他人。但其实,从我国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不是所有空置的房屋都能够出租的。那具体来说,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呢?各位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


·离婚房产补偿费怎么给?
      离婚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人,趋势在我国法治社会中有法律来规定离婚的程序以及解决的问题方法,也就是在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离婚中解决房产等问题都会很好的解决,保证离婚时候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离婚房产补偿费怎么给?下面就想的是介绍。 一、哪些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得到离婚后房屋补偿款 离...


·疫情期间的房租由承租人承担
      疫情期间的房租由承租人承担,如果因为疫情不能及时交房租,可以要求缓交房租,还可以与房东协商对房租进行减免。 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依据: 1、《合同法》第117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民法总则》第180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


·深圳租房的中介费怎么收取?
      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一直都是年轻人向往的地方,不仅仅是因为他繁华的城市发展,更多的是因为众多的个人发展机遇。从外地到这些一线城市打工的人们,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在大城市的住宿问题,初来乍到,很少有人一开始就能买上一线城市的房子,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这时就会涉及到租房的中介费。我国各...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中付款方式有哪些 商品房销售中的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付款。选择一次性付款可能会得到开发商一定幅度的折扣,但购房者必须以足够的资金做后盾,且这种付款方式风险比较大。分期付款对购房者比较有利,尤其对于期房项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