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一、目前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效力的认定只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可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拆迁人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的处理
  (一)拆迁人请求被拆迁人搬迁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如果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房屋的,拆迁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拆迁人搬离房屋;如果拆迁人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且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支付了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已经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周转房,拆迁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2、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拆迁人已经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拆迁将严重影响拆迁人的生产经营。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的条件,即提出申请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拆迁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与被拆迁房屋市场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
  (二)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支付延期交楼违约金、延期办证违约金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交付置换房屋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由法院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拆迁人没有按照约定向被拆迁人办理置换房屋的产权证的,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违约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按照房屋的市场价值,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三)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安置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一概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而应区别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只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在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
  2、如当事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不仅对补偿方式、安置房屋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协议的标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确、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标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特殊性,按照对被拆迁人利益的侧重保护原则,《解释》将此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对该特定房屋的债权视为一种特种债权,该特种债权的优先权属于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也就是债权物权化。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为保证特种债权优先实现的权利,其特征表现为:
  (1)该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债权,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该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性质;
  (3)该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该特种债权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其优先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公示。根据特种债权的物权优先效力,被拆迁人的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迁人出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标的物补偿安置房屋给第三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即使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遇到了房屋拆迁合同方面的纠纷时,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了解一下哪些法律是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也要知道自己违反了哪些法律,了解清楚这些再解决这些纠纷就不难了。
  
  
  


·老人房屋立遗嘱怎么才有效
      老人房屋立遗嘱怎么才有效 一、老人房屋立遗嘱怎么才有效 只要符合法定的遗嘱格式,老人怎么立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为了______,特请______和______作为见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 若是选择购买期房的话,则一定要对开发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其实也就是看有没有规定的五证。其中就包括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开发商来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究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是什么呢?现在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房屋转租合法吗,转租是否合法
      在不能继续租赁房屋,但此时租房期限又没到期的时候,有的人就会将房屋转租出去,目前在我国房屋转租合法吗?如果法律规定不合法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容易产生纠纷,也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接下来,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房屋转租合法吗,转租是否合法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


·商品房的一房二卖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基于对开发商缺乏诚信行为的规制角度,创制了新的物权变动规则。因此,关于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纠纷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该解释未尽之处,方可依一般...


·按揭房可以加名可以吗?
      按揭房可以加名可以吗?不可以,银行不同意给房贷未还清的房屋加名是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因为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增加了名字,相当于改变了借款人,债权债务关系也就因此发生了改变,对银行来说这存在潜在风险。今后如果两人闹纠纷,就有可能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其实加名对银行来说属于带有服务性...


·二手房买卖中的纠纷包括哪些
      实践中,当为了促成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往往会隐瞒房屋的真实信息,致使很多买卖纠纷的发生。此外,由于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相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从而发生买卖纠纷,这些都属于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一种。那到底二手房买卖中的纠纷包括哪些?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二手...


·婚前共同买房的应该归谁
      有的男女本着要结婚的打算,会选择在结婚之前就共同出资买房,之后作为两个人的新家。那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房产,日后夫妻不幸离婚的话,双方婚前共同买房,此时应该属于谁呢?这关系到离婚夫妻切身利益,接下来,我们为你做专业分析。一、婚前共同买房的应该归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有哪些?
      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存在于各方面,不仅是在交易时法律存在的漏洞的问题,还有后期在所有权维护方面的相关问题,这就会牵扯到相互双方的权益。如果,买家想要再次进行交易,其中所涉及的法律上相关程序就会复杂化并且难以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以下是律师网我们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出租房高空坠物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房高空坠物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租房高空坠物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房高空坠物租客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


·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可以说处处都有陷阱,这就要求购房者足够
      在买卖二手房的过程中,可以说处处都有陷阱,这就要求购房者足够的小心注意了,否则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而现实中,有的人为避免利益受损,就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那从法律角度分析,二手房买卖有必要请二手房律师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二手房买卖有必要请二手房律师吗 ...


·伪造租房合同开票算诈骗罪吗
      伪造合同开票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伪造合同的用途涉嫌到了诈骗,且达到巨大数额,属于犯罪。如果伪造的合同的用途仅仅是一些不涉及金钱,也不涉及具有危害他人或者社会的用途,就只停留在违法的层面上,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