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是什么?通债权人撤销权是我国法律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是一种债权标的的保全措施。债权人撤销权并不是可以任意行使,只有在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一般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方式进行,当然诉讼的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哦。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中,有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具体包括了很多详细的情形,那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对未成年子女而言,其父母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这个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灭。即使是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在离婚后也需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相应的抚养费,国家婚姻法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拖欠抚养费的违约责任是否有效 1、双方当...


·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一、没有借条可以打官司吗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证据,被公认为“证...


·如何让好哥们欠债还钱?
      如何让好哥们欠债还钱?民间借贷多数都是发生在私人之间,尤其是那种熟人之间。在好哥们之间进行的也为数不少,也因为是好哥们很多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向其讨债,那此时该如何让好哥们欠债还钱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让好哥们欠债还钱 (一)到期直接开口 到期...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因债务债权关系而已发的一系列纠纷,其实债权债务在处理的时候,需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否则发生这种纠纷的时候,是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下面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情形有哪些? ...


·借条笔迹鉴定流程要多久才能出结果
      借条笔迹鉴定流程要多久才能出结果?司法笔迹鉴定从申请后一般需要1个月左右的时间,如果案情复杂的时间会长一些。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是同一认定鉴定,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每个阶...


·被逼写下借条应该怎么举证
      被逼写下借条应该怎么举证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应当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而要是其中一方被逼写下借条的话,此时这样的借条是不受法律保护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这种情况下,需要当事人进行实际举证才可以认定借条无效。那究竟应该怎么举证呢?我们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被逼写下借条应该...


·什么是债权凭证?
      什么是债权凭证?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二、申请债权凭证的条件 ...


·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一、讨要债务要具备怎样的条件 1、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条、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银行记录、视听资料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要有债务人起码的信息资料。现在公司之间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机更...


·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往往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混淆。那么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的呢?它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便由的我们来为您解释索债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原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索债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往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