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既然如此,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呢?军人也会是父母,在离婚时也需要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呢?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
  
  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
  
  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法院,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
  
  二、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因为军人的执业特殊性,致使其配偶与军人离婚时,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不存在社会上流传的“军嫂不能离婚”的情况,但是与军人离婚的手续确实比较难办理。此时起诉离婚的首先也要确定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是哪个,否则的话案件都不会得到受理。
  
  


·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怎么划分财产?
      夫妻双方在生活中总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摩擦,总会出现争吵,情况好的最后就慢慢和好,糟糕一点的最后走向离婚。然而离婚即涉及财产纠纷,设计婚姻法中各种问题,下面我们将为你介绍武汉离婚财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怎么划分财产这一问题。 一、什么是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怎么算律师费用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怎么算律师费用 一、按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


·前夫想抢回女儿抚养权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就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就只有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的条件相差不大,法院一般倾向于将孩子判给女方抚养,由男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前夫想抢回女儿抚养权怎么办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


·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法院离婚的,一般都是因为夫妻之间就离婚方面的事项无法协商一致,因此才需要由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但是去法院起诉离婚的,需要当事人提供一定的材料,那么去法院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一方起诉离婚要哪些材料之——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


·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受害人轻微伤,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加害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


·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后哪些人有探视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如今青年人们对于婚姻的价值观也在发生着改变,结婚、离婚都是常事了。有的家庭的离婚还伴随着子女的抚养与探视问题,时常也会有相应的纠纷出现,那么到底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后哪些人有探视权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哪些人能获得探望权 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


·夫妻约定出轨赔偿有效吗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


·签离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签离婚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


·夫妻共同创业的财产怎样规定的
      夫妻共同创业的财产怎样规定的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要吗?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必须协商或诉讼判决的关键性问题,除了极少数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情况以外,大多数夫妻都是选择孩子随其中一方生活抚养,另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用,但在实际中,有时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远好于对方或其他原因,抚养方放弃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