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5、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6、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7、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0、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1、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1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13、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4、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15、对应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行公开招标为由, 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6、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该款相应的利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17、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就建设合同纠纷来看,具体的情况不同,即使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的诉讼主体也不能为您例举完。不过,各位可以先看看我们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适当了解有哪些诉讼主体。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国际贸易佣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佣金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佣金合同,一个并不陌生的词汇,因为随着社会的进步,国际贸易就变得越来越频繁,所以关于国际贸易佣金合同这个词您并不陌生,但是有很多人只是知道国际贸易佣金合同,而关于国际贸易佣金合同怎么写,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会针对这样一些问题进行介绍,请您往...


·对方不履行时,如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对方不履行时,如何实现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您在与他人交易时都可能遇到过对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此时的我们如何才能有效的依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便我们能达成合同目的,今天我们就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来为您分析如何去行使这项权利,以及我们还应该注意什么。...


·股权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范本
      股权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范本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 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


·技术咨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技术在任何时候都是属于无形的商业价值,公司在发展的时候,对于一些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先进的科学技术肯定是需要秉着不耻下问的态度进行学习的,而且技术咨询实际上主观意识比较强的,双方必须要在技术咨询合同当中约定清楚。但是双方在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知道...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也是可能出现无效的情形,那么您知道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吗?而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合同没写违约金怎么办
      合同没写违约金怎么办您应该都知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重要性,合同违约金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更好地履行,当出现合同难以履行的时候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时候由于疏忽合同可能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为您总结一下合同没写违约金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一...


·何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何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后,债权人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但如果债权人行使的权利属于违约行为或其行为会侵犯到债务人的权益的话,债务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行使抗辩权,而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有先后之分。那么何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下面就由我们为...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一、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


·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个人不续签有补偿吗?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应按劳动者在...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