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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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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特殊规定下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2、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有关辞退离职而发生的争议,生病休假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保护法所发生的争议等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但有些情况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比如家庭或者个人原因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的争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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