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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哺乳期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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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有规定。
  
  怀孕女员工都会遇到生育后哺乳期的问题,担心自己的岗位是否会被换或者是公司被辞退,或者是产假结束后哺乳假不能够得到落实。对此,国家在立法上,给了女职工特殊的保护。下面的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劳动合同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希望对您了解哺乳期的有关权益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法哺乳期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劳动合同法哺乳期的有关规定如上所述。您应该事先仔细的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清楚自己的权利。当遇到相关权益得不到落实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不可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维权,这样既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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