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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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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可以吗?一、非法行医是民事诉讼法的案由么?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没有这么一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个有关民事诉讼案由的规范性文件,就是为了规范比较混乱的民事诉讼的案由,便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审判,也便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统计和管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明确要求: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既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非法行医这一案由,当事人又怎么能够按照非法行医来起诉呢?
  2、非法行医是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卫生行政机关监管医疗执业的一个特殊名词,主要用于对未经许可人擅自开展医疗执业进行处理、处罚。非法行医必然带来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甚至处罚,但只要没有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一般而言并不发生民事赔偿问题。在正规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中,即使医疗机构存在非法行医的现象,也仅仅可以据此认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庭审中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发生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也不一定由医疗机构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非法行医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综上所述,按照最高法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诉讼案由非法行医是没有的。医疗纠纷的案由只有两类,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非法行医是行政法上面的概念,即便是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存在非法行医的行为,当事人也不能以此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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