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8876507 18667830319
律师团队
>>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浙江律师
  • 浙江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浙江省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浙江律师网 www.zj64.net


  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委托事项范围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
  防范措施:当事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项的范围,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方面
  法律风险:当事人没有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也没有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只能垫付该费用,增加受托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存在因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处理的委托事项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而不偿还该费用的风险;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若没有充分证据,委托人可能不承认不支付该费用及利息。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出具收据。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支出,受托人应当保留这些费用支出的凭证,最终确定预付费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若预付费用超过实际费用,多余的费用应当返还委托人;若预付费用少于实际费用,受托人应当垫付必要费用,最后由委托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3、委托指示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不按照或者不清楚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事务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委托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不经委托人同意的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防范措施: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的指示;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注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注意保留证明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证据、论证处理委托事务的合理性、事后及时报告委托人等。
   4、转委托方面
  法律风险: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外,不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擅自转委托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选人第三人失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明确甚至错误,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转委托需要委托人同意,保留证明委托人同意的证据;紧急情况不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注意保留情况紧急的证据;经委托人同意或者紧急情况下转委托时,一定注意选择合适的第三人并且明确委托事务的指示。
   5、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方面
  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当透彻了解处理委托事务可能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害的情况,明确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并将风险及防范措施告知受托方,确保处理委托事务不会给受托人带来损害。
   6、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方面
  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可以在处理委托事务前约定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并约定责任。
   7、解除委托合同方面
  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前预知影响处理委托事务的各种因素,并预测各种因素影响程度,建立这样的基础之上决定是否处理委托事务,尽量避免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发生事前不能预知的情况,必须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尽量避免、减少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方面
  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一旦委托他人代自己处理相关事项后,那么对外被委托人就是代表的委托人,也就是说在授权的范围内,被委托人作出的行为,具体产生的法律效力都要归于委托人。而在其中也就需要委托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的小心谨慎。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上文已经进行了解答,要是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
      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 在商业或者其他事物往来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情况,对此,此类合同的效力就会引发对它的思考。下面,我们将就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这个问题为您做出一些解答,以供您参考。 一、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


·合同租赁期20年后无偿使用吗?
      合同租赁期20年后无偿使用吗? 一、合同租赁期20年后无偿使用吗? 若20年租赁期满,当事人双方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状况是合同的“法定更新...


·一、合同制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合同制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一、违法解除合同能要到代通知金吗?
      一、违法解除合同能要到代通知金吗?违法解除合同的单位如果已经支付了经济赔偿金就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了,也就是员工不能要到代通知金了。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时,一并主张代通知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


·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一、怎么区别合同担保的抵押和质押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什么?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寄存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物件寄存交易过程中,保管方和寄存人应该严格的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要求自己。在寄存合同中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就是寄存的物件可能发生破损,或者是在寄存中发生其他的意外,导致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解决方案的话,双方也应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下面...


·电器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电器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电器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电器购销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


·运输属于实践合同么,实践合同与承诺合同有什么区别?
      运输属于实践合同么,实践合同与承诺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


·合同违约起诉流程是什么?
      合同违约起诉流程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起诉流程是什么 1、制作起诉书,起诉收的内容包括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三个部份,完后,签字并按手印。按被告人数加1准备副本,加1就是法院那份。起诉书准完了后就准备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及证明对方违约事实的证据并拟定《证据...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相关内容 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效力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 1、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浙江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868876507 1866783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