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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级别鉴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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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级别鉴定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级别鉴定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等。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等。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的鉴定是有级别之分的,不同的级别所承载的责任又是不一样的。而在事故的鉴定过程中,医疗事故级别鉴定的整个内容对于事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们在此也提醒您,一定要把握好相关的内容,切实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到这里,相信您对于医疗事故级别鉴定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了。若您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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